兴奋剂搜查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兴奋剂搜查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和比较的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发生的兴奋剂搜查典型实例的比较,探讨了我国和
一些国家在兴奋剂搜查方面存在的差异及我国在兴奋剂搜查问题上面临的法律困境;提出在反兴奋剂
斗争形势日益严峻、复杂的背景下,采取兴奋剂搜查行为的必然性;阐述了在国际社会“法治兴奋剂”发
展趋势下,加强兴奋剂搜查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出通过修正刑法、体育法等法律,加强兴奋剂
搜查立法,设定我国兴奋剂搜查的权利主体,明确兴奋剂搜查对象和权限范围,严格兴奋剂搜查程序等
设想和建议。

 

随着反兴奋力度不断加大,兴奋剂搜查实例在国
内外反兴奋剂斗争中已屡见不鲜,且成功率极高,有效
地震慑和打击了兴奋剂行为。然而,研判反兴奋剂行
为的成功与否,不仅应当看其有效性,而且应当看其合
法性。将反兴奋剂斗争纳入法制的轨道,加强反兴奋
剂法制建设,完善兴奋剂检查和搜查的立法、执法环
节,是顺应兴奋剂法治趋势,维护运动员权益,有效打
击兴奋剂的必然要求。

从国际体育组织和世界各国来看,有关兴奋剂检
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都比较完善,兴奋剂
检查组织、队伍健全,实践中实施兴奋剂检查行为、程
序也都较为规范。但有关兴奋剂搜查的法律制度,无
论是国际奥委会,还是中国奥委会,大多没有这方面的
立法。

本文试图运用文献资料和比较的方法,通过对国
内外兴奋剂搜查的典型实例比较和法律分析,在阐述
我国兴奋剂搜查制度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就我国兴奋
剂搜查制度中搜查主体资格、搜查对象和权限范围、兴
奋剂搜查实施程序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1 中外兴奋剂搜查典型实例之比较

实例一: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犀浦田径训练基地
藏匿兴奋剂被查

2001年,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陆续接到有
关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犀浦田径训练基地藏匿并使用
违禁药物的举报。8月9日,反兴奋剂委员会派出5
名工作人员前往调查。在该基地某房间内查获了安
雄、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等大量违禁药物,随后,对16名
田径运动员分批进行了赛外检查。

实例二:山西省九运会代表团田径队医生藏匿兴
奋剂被查获

根据群众举报,2001年10月26日,中国奥委会
反兴奋剂委员会和九运会反兴奋剂监督组派出的4名工作人员来到南方某省体工队招待所,对山西省九运
会代表团田径队的4名太原市运动员进行赛外兴奋剂
检查。在队医常歌华房间内查获了大量从国外进口
的、属于违禁药物的生长激素( HGH)和促红细胞生长
素(EPO),另外还发现有成分不明的针剂若干。

实例三:辽宁省鞍山市田径学校集体使用兴奋剂
事件

2006年,接到有关鞍山市田径学校为了备战辽宁
省十运会集体使用违禁药品举报后,8月8日,中国奥
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等单位组
成兴奋剂检查组一行7人,前往突击检查。在运动队
驻地发现该校一些人正在给多名运动员注射违禁药
物,检查组还在现场收缴了大量促红细胞生成素、丙酸
睾酮等违禁物质以及一次性注射器,并在该校校长邵
会斌的房间内查获大量上述违禁物质。

实例四:意大利警察搜查迈尔( Walter Mayer)驻

2006年都灵冬奥会举办期间,国际奥委会接到
WADA有关曾因涉嫌使用兴奋剂而被禁赛的前奥地
利越野滑雪队教练迈尔(Walter Mayer)出现在奥地利
代表队的秘密通知后,立即通知意大利警方。2月18
日,警方迅速对奥地利冬季两项和越野滑雪队在奥运
村外的驻地进行搜查,结果搜出了100个注射器、30
包元标签药品、一台血液分析仪和一台血液回输
仪。

实例五:意大利警察搜查药店、健身房和体育中心
等案

2000年7月14日,意大利警察在巴勒莫等城市
突然行动,对65家药店、健身房和体育中心等进行搜
查,查获了1 500多箱非法制造的兴奋剂,并对26人
提出起诉。

2002年,环意大利自行车赛期间,200名警察对所
有参赛车队下榻的饭店进行了突击搜查,发现了很多
违禁药物,从此开始了对80名车手长达12个月的司
法调查。

2004年5月27日出动700名警察突击搜查了
100多名运动员的家、办公室和饭店的房间,从而拉开
了全国范围内兴奋剂调查的序幕。

案例六:希腊警方和反兴奋剂机构突击检查特泽
科斯的公司

2004年8月20日,希腊警方和反兴奋剂机构人
员联合行动,对希腊田径教练特泽科斯的公司进行了
突击检查。结果搜出了1 400多瓶含有特殊成分的营
养药片,其中大部分药片含有兴奋剂和麻黄素成分,而
另外一些则含有合成的违禁药物[7]。

案例七:德、波警方联合行动对藏匿德国的兴奋剂
团伙突击搜查
‘ 2006年8月29日,德国和波兰的240名警察联
合行动,对一个藏匿在德国的兴奋剂团伙进行了突击
搜查。搜查目标是以德国人鲍里斯为首的兴奋剂贩卖
团伙,他们从泰国进口药物,并在德国、波兰和瑞典等
地销售,从中牟取暴利。警方当场逮捕鲍里斯,并获取
大量兴奋剂药物和交易赃款。

上述前3起发生在中国的兴奋剂实例具有如下的
共同点:①都是在中国反兴奋剂机构接到有关举报后
采取的行为;②被派出的兴奋剂检查组成员都是行政
工作人员和反兴奋剂机构人员,警方均未介入;③兴奋
剂藏匿的地点都是在辅助人员房间;④发生藏匿和使
用事件都是在兴奋剂高危项目田径中;⑤查获的结果
与举报情况完全一致;⑥均发生在全运会或省运会之
前。

6起国外的兴奋剂搜查实例所具有的共同点是:
①实施搜查行为的主体都有警方介入,或者是警方单
独搜查,或者是警方和体育组织合作进行;②搜查的地
域范围和对象较广泛,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和重点嫌疑
人驻地,也包括销售、制造兴奋剂的商店、药店等;③实
施兴奋剂搜查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搜查程序完善;④兴
奋剂搜查所动用的警力人数较多。

国外的兴奋剂搜查实例表明:愈演愈烈的兴奋剂
事件使得警察的帮助成为国际社会防范和打击兴奋剂
的有力手段,随时出动依法实施搜查行动的警察也对
利益驱动下的潜在兴奋剂违法者产生了强大的威慑
力。这恰恰就是我国反兴奋剂工作中值得借鉴的地
方。另一方面,这也说明兴奋剂搜查在反兴奋剂斗争
中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2兴奋剂突击检查和搜查之法律思考

应当肯定,中外反兴奋剂斗争中,实施兴奋剂突击
检查、搜查行为,现场取证,人赃俱获、水落石出,严厉
有效地打击了集体藏匿、使用兴奋剂行为。但是从法
律法规的视角分析,我国在兴奋剂检查和搜查上存在
着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比较中外兴奋剂搜查所有有关报道、通报、文件,
我们发现对此类行为的描述,外国多用搜查或突击搜
查,而我国则慎重和一般不用“搜查”二字,多用词汇
“调查~检查”“突击检查”。为什么行为性质相同、行
为的目标一致、行为的方式一样,但描述用词不同呢?
我们以为这主要是由于实施此行为的法律依据所致。

外国警方介入兴奋剂搜查,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和严格的法律程序。意大利法律规定,运动员携带、服用禁药,教练提供禁药或指使运动员服用禁药,都是犯
罪行为,可被判处3个月至3年的监禁。因此警方可
以突击搜查运动员驻地,并直接逮捕使用兴奋剂的人
员。如2004年5月27日意大利警察突击搜查100多
名运动员的家、办公室和饭店房间的行动,是根据第
138号搜查令开展这次行动的,目的是搜集在各种业
余体育项目中运动员使用和传播兴奋剂的罪证。2004
年8月20日,希腊警方和反兴奋剂机构人员联合行
动,对希腊田径教练特泽科斯的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
后,警方犯罪调查科人员透露,“这次搜查警方具有齐
备的搜查证。这次的搜查成果对于调查整个兴奋剂事
件有着重大意义。”

我国警方为什么不介入兴奋剂搜查?根据我国法
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搜查是刑事侦查人员依法调
查和搜集犯罪证据的行为。从目前我国刑法看,藏匿、
携带、运输、销售和使用兴奋剂不是犯罪行为。因此,
警方介入兴奋剂搜查目前无法可依。

那么,我国兴奋剂检查人员的权限和职责范围有
多大?从我国的《反兴奋剂条例》和1998年国家体育
总局发布的《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看,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实施兴
奋剂检查;实施兴奋剂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
参加;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应出示兴奋剂
检查证件;向运动员采集受检样本时,还应出示按照兴
奋剂检查规则签发的一次性兴奋剂检查授权书;检查
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出现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
体育竞赛场所和运动员驻地。因此,兴奋剂检查人员
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采集受检样
本。

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检查、搜查运动
员和辅助人员的身体、住所、物品的职权。

《反兴奋剂条例》39条规定了“体育社会团体、运
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
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辅助人
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
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如何行使收缴权,也
没有规定通过搜查等手段、途径查获非法持有的兴奋
荆。

 

因此,在我国发生的3起名为兴奋剂调查或兴奋
剂突击检查,实为兴奋剂搜查的行为,从法律意义上判
析是一种无搜查权的行为主体,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
下超越法定检查权限,实施的搜查行为。这一行为的
违法性虽然最终被查获兴奋剂并达到反兴奋剂“正义”
目的的辉煌所掩盖,但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假如搜查
无结果,很可能会引起诉讼。对非法搜查监督的薄弱,
对非法搜查导致损害救济制度的不完善等问题,都给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提供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
时也留下了滥用权利的危险。

我国兴奋剂突击检查中实施搜查行为存在的问
题,正是我国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中缺失的部分——无
论在实体权利还是程序制度上,都折射出我国兴奋剂
搜查方面相关法律条款的缺失。

3我国兴奋剂搜查制度建设的法律困境

兴奋剂检查主要针对和解决的是运动员身体内是
否含有兴奋剂的问题,而兴奋剂的搜查则是对社会上
存在的兴奋剂问题进行打击。兴奋剂市场的禁止、兴
奋剂的违法生产、运输和销售的查获,运动员、教练员
和辅助人员私自购买、携带、藏匿兴奋剂及运动队和体
育社团有组织地集体使用兴奋剂行为的禁止等,均需
要兴奋剂搜查行为来完成。而要使得兴奋剂搜查行为
合法化、科学化、规范化,必须建立兴奋剂搜查法律制
度,这也是反兴奋剂工作适应当今世界兴奋剂违法行
为所呈现出的多样性、复杂性、隐蔽性等特征的客观需
要。

从我国法律体系的现有框架来看,有权行使搜查
的主体仅限于侦查机关,具体人员主要是指警察或检
察人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搜查是指刑
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查获犯罪证据和犯
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为了收集犯罪证
据、查获嫌疑人”,这是搜查的目的和前提。

但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使用、投放或非法持有
兴奋剂等恶劣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原国家体育总局
运动医学研究所副所长赵健曾说,鞍山体校集体服用
兴奋剂的行为是相当严重的,目前却只能按照行政法
规来处理。但在欧美的司法体系中,对这种行为有严
格的约束和监督。

仔细查阅美国禁药取缔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U.
S.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我们发现在美国
对非法拥有类固醇等行为,可以被判刑。该药是未经
医生处方不得买卖的药品,倘若违反,将受到长至7年
的有期徒刑惩罚。同时对于一些辅助人员,如队医、教
练等的非法持有、非法销售可能会受到行政的处罚,严
重的将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在中国尚无这方面的
规定。

在我国反兴奋剂斗争中,一方面,警察有搜查权,
但没有兴奋剂搜查权,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不介入体育争议的解决。另一方面,兴奋剂检查人员有检查
权,但没有搜查权。而现实生活中有着兴奋剂检查人
员“违法”搜查却大获成效的案例。法律制度建设的滞
后,使我国兴奋剂检查人员处于尴尬的境地,面对可能
被隐藏的兴奋剂,欲深入搜查获取更多证据,却是无法
可依。尴尬之际,我们看到兴奋剂搜查在我国体育法
治建设中存在的法律困境。

因此,为完善反兴奋剂的立法,建立兴奋剂搜查法
律制度,是解决反兴奋剂斗争中兴奋剂搜查无法可依
的客观必须。

4建立和完善兴奋剂搜查法律制度的设想

坚持依法治体的方针,加强兴奋剂法治,加快反兴
奋剂立法步伐,填补空白,堵塞漏洞,是摆在我们面前
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结合国内外相关的兴奋剂案例,以及兴奋剂对体
育领域和全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性,有必要在刑法体
系中,增设“兴奋剂犯罪”的罪名和条款。为此,应当组
织力量,加强对有关“兴奋剂犯罪”若干问题的专门研
究和论证,为“兴奋剂犯罪”进《刑法》提供理论和实践
依据。

应当在未来体育法的修正中,增加“非法制造、经
营、贩卖兴奋剂,非法使用和持有兴奋剂、投放兴奋剂
及组织、教唆、欺骗使用兴奋剂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在相应《刑法》和《体育法》修正案出台的基础上,
我们认为有必要制定“兴奋剂检查和搜查”的专门性法
规,或者在已有的反兴奋剂法规中,增设“兴奋剂检查
和搜查”方面的专门章节,明确具体地规定实施兴奋剂
搜查行为的主体,兴奋剂搜查主体的权限,兴奋剂搜查
的程序等内容。

4.1法定兴奋剂搜查权利主体

我们认为,我国实施兴奋剂搜查行为的主体可通
过立法形成三种模式:一是确立兴奋剂刑事案件的侦
查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我国兴奋剂搜查制度
中的搜查主体,使警察等侦查人员依法介入对兴奋剂
行为的搜查;二是立法授权于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和兴
奋剂检查人员实施兴奋剂搜查的主体资格,享有兴奋
剂搜查权的反兴奋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单独依法实施
兴奋剂搜查;三是结合前两种模式,使享有兴奋剂搜查
权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刑事侦查机关联合
行使搜查权。考虑到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结构情况,
我们建议我国兴奋剂搜查权利主体的立法可采用第三
种模式。

4.2 明确兴奋剂搜查对象和范围

兴奋剂检查主要是对运动员身体内部兴奋剂的监
控。而兴奋剂搜查是对尚未进入运动员身体内的兴奋
剂的控制。因此,我们认为,兴奋剂搜查的重点对象和
范围应当针对药物生产企业、经营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等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兴奋剂行为和体育团队组织、
运动员、教练员和队医、科研人员等辅助人员非法藏
匿、携带兴奋剂行为。

4.3严格兴奋剂搜查程序

兴奋剂搜查作为一种强制侦查措施,其对公民的
潜在威胁是搜查人员在搜查过程中对公民财产权、人
身权,尤其是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综观我国的搜查制度设计和侦查实践运作,其在
价值取向上明显的倾向于如何有效地查控犯罪,而忽
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等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表现
在从搜查证的获取到执行都缺乏一个正当程序的制
约。这是我国搜查制度中的法律问题,也是建立我国
兴奋剂搜查制度的法律难题。我们建议对兴奋剂搜查
制度采取严格的司法令状主义,并建立严格的证据排
除规则体系,对非法搜查所获得的利益予以剥夺,以保
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具体来说,建立严格的兴奋剂搜查程序,必须深入
研究能体现兴奋剂搜查特征、有利于达到兴奋剂搜查
目标、有利于搜查权利主体实施搜查行为、有利于维护
被搜查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各种程序,包括兴奋剂
搜查证申请和审批程序、兴奋剂搜查规范的执行程序、
对查获兴奋剂物品的扣押程序和兴奋剂搜查损害的救
济程序等等。
5结论

1)比较外国兴奋剂搜查实例,我们发现我国兴奋
剂搜查的法律依据、主体、对象范围等方面都存在规范
缺失的问题。国外有关兴奋剂犯罪的立法、警方介入
兴奋剂搜查等值得借鉴。

2)兴奋剂法治是当今世界反兴奋剂斗争的发展
趋势。加强我国兴奋剂搜查法制建设,是顺应兴奋剂
法治趋势,做到兴奋剂搜查有法可依,维护被搜查者合
法权益,打击各种兴奋剂行为的必然要求。

3)建议修正刑法,增设有关兴奋剂犯罪的罪名;
建议修正体育法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增加有关追究
兴奋剂犯罪的刑事责任、兴奋剂搜查等内容的条款,为
警方介入兴奋剂搜查搭建平台。

4)依法设定兴奋剂搜查的权利主体,授予反兴奋
剂机构及其兴奋剂检查人员以兴奋剂搜查权;通过立学地计算、衡量其价值以及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方式,
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①运动训练创造了价值(包括无形价值),它也是
一种劳动,对于正确认识运动训练的价值创造具有特
别重要的意义,说明运动训练也是价值的来源;②有利
于激励现有运动员人力资本通过增加活劳动来增加其
价值,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忙于各种形式的训练、集训、
专业培训班等“充电”就是例证,这表明我们已经开始
正确认识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并正建立与之相适应的
分配机制;③有利于确立尊重训练劳动、鼓励训练劳
动,不断地开发和利用人的运动性潜能,建立适应于优
秀运动员成长的环境和条件,建立优秀运动员成长激
励机制,促进早出优秀运动员,快出优秀运动员;④有
利于提高国家整体的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价值水平,从
而促进整个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从体育整体来看,
要合理投入运动资本,优化资源分配,促进我国竞技体
育协调发展,必须以明细运动人力资本价值构成为前提。

兴奋剂搜查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和比较的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发生的兴奋剂搜查典型实例的比较,探讨了我国和
一些国家在兴奋剂搜查方面存在的差异及我国在兴奋剂搜查问题上面临的法律困境;提出在反兴奋剂
斗争形势日益严峻、复杂的背景下,采取兴奋剂搜查行为的必然性;阐述了在国际社会“法治兴奋剂”发
展趋势下,加强兴奋剂搜查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出通过修正刑法、体育法等法律,加强兴奋剂
搜查立法,设定我国兴奋剂搜查的权利主体,明确兴奋剂搜查对象和权限范围,严格兴奋剂搜查程序等
设想和建议。

 

随着反兴奋力度不断加大,兴奋剂搜查实例在国
内外反兴奋剂斗争中已屡见不鲜,且成功率极高,有效
地震慑和打击了兴奋剂行为。然而,研判反兴奋剂行
为的成功与否,不仅应当看其有效性,而且应当看其合
法性。将反兴奋剂斗争纳入法制的轨道,加强反兴奋
剂法制建设,完善兴奋剂检查和搜查的立法、执法环
节,是顺应兴奋剂法治趋势,维护运动员权益,有效打
击兴奋剂的必然要求。

从国际体育组织和世界各国来看,有关兴奋剂检
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都比较完善,兴奋剂
检查组织、队伍健全,实践中实施兴奋剂检查行为、程
序也都较为规范。但有关兴奋剂搜查的法律制度,无
论是国际奥委会,还是中国奥委会,大多没有这方面的
立法。

本文试图运用文献资料和比较的方法,通过对国
内外兴奋剂搜查的典型实例比较和法律分析,在阐述
我国兴奋剂搜查制度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就我国兴奋
剂搜查制度中搜查主体资格、搜查对象和权限范围、兴
奋剂搜查实施程序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1 中外兴奋剂搜查典型实例之比较

实例一: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犀浦田径训练基地
藏匿兴奋剂被查

2001年,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陆续接到有
关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犀浦田径训练基地藏匿并使用
违禁药物的举报。8月9日,反兴奋剂委员会派出5
名工作人员前往调查。在该基地某房间内查获了安
雄、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等大量违禁药物,随后,对16名
田径运动员分批进行了赛外检查。

实例二:山西省九运会代表团田径队医生藏匿兴
奋剂被查获

根据群众举报,2001年10月26日,中国奥委会
反兴奋剂委员会和九运会反兴奋剂监督组派出的4名工作人员来到南方某省体工队招待所,对山西省九运
会代表团田径队的4名太原市运动员进行赛外兴奋剂
检查。在队医常歌华房间内查获了大量从国外进口
的、属于违禁药物的生长激素( HGH)和促红细胞生长
素(EPO),另外还发现有成分不明的针剂若干。

实例三:辽宁省鞍山市田径学校集体使用兴奋剂
事件

2006年,接到有关鞍山市田径学校为了备战辽宁
省十运会集体使用违禁药品举报后,8月8日,中国奥
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等单位组
成兴奋剂检查组一行7人,前往突击检查。在运动队
驻地发现该校一些人正在给多名运动员注射违禁药
物,检查组还在现场收缴了大量促红细胞生成素、丙酸
睾酮等违禁物质以及一次性注射器,并在该校校长邵
会斌的房间内查获大量上述违禁物质。

实例四:意大利警察搜查迈尔( Walter Mayer)驻

2006年都灵冬奥会举办期间,国际奥委会接到
WADA有关曾因涉嫌使用兴奋剂而被禁赛的前奥地
利越野滑雪队教练迈尔(Walter Mayer)出现在奥地利
代表队的秘密通知后,立即通知意大利警方。2月18
日,警方迅速对奥地利冬季两项和越野滑雪队在奥运
村外的驻地进行搜查,结果搜出了100个注射器、30
包元标签药品、一台血液分析仪和一台血液回输
仪。

实例五:意大利警察搜查药店、健身房和体育中心
等案

2000年7月14日,意大利警察在巴勒莫等城市
突然行动,对65家药店、健身房和体育中心等进行搜
查,查获了1 500多箱非法制造的兴奋剂,并对26人
提出起诉。

2002年,环意大利自行车赛期间,200名警察对所
有参赛车队下榻的饭店进行了突击搜查,发现了很多
违禁药物,从此开始了对80名车手长达12个月的司
法调查。

2004年5月27日出动700名警察突击搜查了
100多名运动员的家、办公室和饭店的房间,从而拉开
了全国范围内兴奋剂调查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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