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获取毒品罪和藏有吸毒工具罪

供给、获取毒品罪

《危险药物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人士未经授权或者颁发执照而供给、获取、许诺供给或许诺获取毒品给任何在港人士,或任何在港人士作出许诺者,即属违法。经过简易程序认定本罪的,判处1万港元罚金以及3年监禁;经公诉程序认定构成本罪的,判处10万港元以及15年监禁。

但医生、牙医或护士作出专业性使用药物的决定或使用药物,则不算“供给”。

藏有吸毒工具罪

《危险药物条例》第36条规定: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如果持有适宜或者拟用作吸食、吸入、吞食或者注射毒品的烟枪、设备或者仪器的,即为犯罪。构成本罪的,可判处1万港元罚金,并处以3年监禁。

从被告处发现的注射器,如果经毒物检验证明有毒品痕迹,就可推断该注射器属于吸毒工具,除非有理由提出反证。

合成毒品犯罪涉案比例迅速上升
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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