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贩卖毒品之主观目的
【摘要】刑法学界对于成立贩卖毒品罪是否具备牟利为目的一直争论不休,存在肯定说与否点说两种。虽然肯定说有字面解释的依据,但是从体系解释
和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成立贩卖毒品罪无须牟利为目的的结论。从本罪的规范目的考量,“贩卖”毒品行为应当解释为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然
而刑法并未就贩卖毒品的主观构成要件作具体规定。从而使得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对贩卖毒品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争论不休。笔者拟从解释学的角度提出一点个人拙见,以期望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观点争鸣
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行为人除了要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以外,还必须具备牟利目的(以下称为肯定说)如果没有具备牟利的目的,就不成立贩卖毒品罪。肯定说的主要理由是①:一是从字面上来解释,贩卖就是指牟利的行为;二是成立贩卖毒品行为要求具备牟利目的是罪行均衡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如果具有牟利目的的贩卖毒品与不具有牟利目的的贩卖毒品行为二者在犯罪上不作任何区分,那么罪刑均衡原则就无法得到体现;三是刑法之所以把贩卖毒品行为犯罪化并予以规制,是因为着眼于贩卖毒品行为之社会侵害性及贩卖毒品行为人之主观恶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不要求行为人有牟利的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不论其目的、动机如何,均成立贩卖毒品罪。(以下称为否定说)例如,某甲为了吸食毒品买进大量毒品,后由于种种
原因而戒毒,戒毒后低价将剩余毒品出卖。显然难以认定某甲具有营
利目的,但其行为仍然构成贩卖毒品罪。
否定说的理由是③:一是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牟利是行为人的一种动机而非本罪的目的;二是贩卖毒品罪不是经济犯罪,也不属于营利性犯罪;三是人为增加牟利目的,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混乱与矛盾。如果认为牟利是本罪构成要件的目的,本罪的既遂就需要具备构成要件的全部要素,否则成为未遂。显然这样的结论不具有合理性。
肯定说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贩卖毒品的“贩卖”行为的字面上的理解而得出的结论,而否定说更多的是基于司法实践以及结论是否合理而作出的判断。笔者以为,肯定说虽然表面上来看,是严格遵守刑法条文的规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而事实上,如此僵硬的理解刑法条文,无异于把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抛之脑后。虽然否定说的结论是正确的,但其否定的理由还略显单薄。
二、肯定说之批判笔者以为肯定说的观点和论证理由明显都存有问题。
其一,能否从“贩卖”的字面含义直接推导出牟利是贩卖毒品的主
观构成要件呢?虽然贩卖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商人买进货物再卖出以获取利润”。而且在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贩卖具有
营利性。但是如此狭义的从字面上解释贩卖行为,显然不符合司法实践,也不符合解释原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大部分贩卖行为具有从中
牟利的目的,但是有部分非牟利的贩卖行为又如何处理呢?例如某甲
的行为已经将毒品进行流通,对国民健康造成危害,如果本罪是以牟利
为目的,那么此种行为只能认定为无罪,显然这样的结论与普通民众的法观念相背离,也不具有合理性。从解释学来说,文理解释也仅仅是解释方法中的一种而已。假如都遵从文理解释,那么也就没有必要研究刑法学,司法实践者遇到疑难案件时就只需用拿一本新华字典对照刑法条文逐一查找即可。显然这样的行为是荒谬的。当解释的结论不具有合理性时,就应当变换解释方法,不能狭隘的从字面上去理解刑法条文。如果进行字面解释还不能得出符合刑法目的的结论时,就要采取其他解释方法,直到得出符合刑法目的的解释结论位置。
其二,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并不违反罪刑均衡原则与刑法的谦抑性。有学者认为,如果具有牟利目的的贩卖毒品行为与不具有牟利目的的贩卖毒品行为二者在犯罪认定上不作任何区分,那么罪刑均衡原则无从得到体现。事实上,牟利为目的的贩卖毒品行为并不一定就重于非以牟利为目的的贩卖毒品行为。例如,某甲为了控制某地区的毒品市场,将冰毒以低于进货价格予以销售。从而击垮其他竞争对手,最终达到垄断毒品市场的目的。这种非以牟利为目的的贩卖行为(类比正常销售就是倾销行为),显然比一般的牟利为目的的贩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需要动用刑法予以处罚。相反一贩毒分子第一次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分子出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第二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同一吸毒的分子按原价或降价出售其购买的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如此,明显违反同罪同罚原则,反而有悖罪刑均衡原则。判断一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不是说构成要件的要素越多,其社会危害性就越大。而是是以法益的侵害程度来判断。具体到这一论题,判断牟利为目的的贩卖行为与非以牟利为目的的贩卖行为,哪个社会危险性更大也要结合法益侵害的程度来判断。
因为牟利为目的的贩卖行为与非以牟利为目的的贩卖行为在危害国民身体健康的程度上并没有实质区别。有牟利的贩毒行为并不会就比无牟利的贩毒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要来的大。因此,贩卖毒品不以牟利为目的并不违反罪刑均衡原则。同时,也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刑法谦抑性要求刑法具有补充性,也就是说“只有在其他手段如习惯的,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会的非正式控制或者民事规制不充分时,才能发动刑法。”虽然以牟利为目的的贩卖行为是毒品市场的主流,但是以其他目的的贩卖行为显然也符合补充性的要求,是在民事或其他手段无法达到惩治效果的情况下,只能求助于刑法的结果。
其三,肯定说的观点将导致司法实践的困境。如果说牟利是本罪的构成要件,那么本罪的既遂就需要具备构成要件的全部要素,否则就是未遂。吸毒人员戒毒后将毒品以低价出售,那么即便交易完成后也只能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毒品大鳄为了控制某地区的毒品市场,将毒
品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这样的大批量贩毒行为也只能认定为未遂。再
如一贩毒分子第一次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分子出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第二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同一吸毒的分子按原价或降价出售其购买的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很显然这些结论都是荒谬的。
三、否定说之证成
对于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观点,很多学者都已提出了一些有力的理据,笔者拟从刑法解释的角度来证成这一观点。
首先,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是体系解释的必然结果。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释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作了并列规定,形成选择性罪名。在一个法条所规定的选择性罪名中,如果其中的某些行为不需要有牟利目的,而个别行为又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有特别的要求,显然会破坏一个法律条文内部的协调性。另外从整个刑法体系来说,刑法用语应当保持统一性。如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此罪明确规定贩卖淫秽物品须牟利为目的,从侧面反映出刑法用语中,“以牟利为目的”并非是贩卖的应有之义,否则没有必要做如此反复的规定。因此,本罪未规定牟利为目的,自然成立本罪就无须这一目的。
其次,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可以得出成立本罪不须具有牟利目的的结论。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对于成立本罪是否具备牟利为目的,关键在于阐明本罪的规范目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是保护的财产权利还是社会管理秩序呢?很显然,本罪被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章节中,而不是规定
在经济犯罪当中,是作为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来规定。
因此,本罪的之
所以构成犯罪不是因为毒品犯罪侵害公民的财产权益,而是对国民身体健康的危害,是对毒品管理制度的违反。故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法益是毒品管理制度,进一步说是国民的身体健康。因此,对于贩卖一词进行界定时,不应拘泥于其字面上的牟利性,而应围绕本罪的规范意旨,将贩卖行为界定为有偿转让行为。只要是有偿转让毒品,不管是否从中牟利,都已经侵犯了毒品管理制度,都已成立贩卖毒品罪。
当然进行目的解释时,也一定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必须在刑法条文的框架内进行。也就是碧海纯一所言法律意义的阐释不得超越法律词语的“射程”。很显然,将贩卖解释为有偿转让行为,一方面区别于无偿转让行为,因为从字面上,赠与毒品行为尽管其也侵害国民的身体健康的法益,但是赠与行为不论如何都不能是一种贩卖行为。另一方面,有偿转让行为对于贩卖要求有对价支付的内容,而没有从中牟利的要求。这样的解释也合乎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不会损坏刑法条文的明确性要求。
论贩卖毒品之主观目的
【摘要】刑法学界对于成立贩卖毒品罪是否具备牟利为目的一直争论不休,存在肯定说与否点说两种。虽然肯定说有字面解释的依据,但是从体系解释
和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成立贩卖毒品罪无须牟利为目的的结论。从本罪的规范目的考量,“贩卖”毒品行为应当解释为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然
而刑法并未就贩卖毒品的主观构成要件作具体规定。从而使得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对贩卖毒品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争论不休。笔者拟从解释学的角度提出一点个人拙见,以期望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观点争鸣
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行为人除了要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以外,还必须具备牟利目的(以下称为肯定说)如果没有具备牟利的目的,就不成立贩卖毒品罪。肯定说的主要理由是①:一是从字面上来解释,贩卖就是指牟利的行为;二是成立贩卖毒品行为要求具备牟利目的是罪行均衡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如果具有牟利目的的贩卖毒品与不具有牟利目的的贩卖毒品行为二者在犯罪上不作任何区分,那么罪刑均衡原则就无法得到体现;三是刑法之所以把贩卖毒品行为犯罪化并予以规制,是因为着眼于贩卖毒品行为之社会侵害性及贩卖毒品行为人之主观恶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不要求行为人有牟利的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不论其目的、动机如何,均成立贩卖毒品罪。(以下称为否定说)例如,某甲为了吸食毒品买进大量毒品,后由于种种
原因而戒毒,戒毒后低价将剩余毒品出卖。显然难以认定某甲具有营
利目的,但其行为仍然构成贩卖毒品罪。
否定说的理由是③:一是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牟利是行为人的一种动机而非本罪的目的;二是贩卖毒品罪不是经济犯罪,也不属于营利性犯罪;三是人为增加牟利目的,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混乱与矛盾。如果认为牟利是本罪构成要件的目的,本罪的既遂就需要具备构成要件的全部要素,否则成为未遂。显然这样的结论不具有合理性。
肯定说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贩卖毒品的“贩卖”行为的字面上的理解而得出的结论,而否定说更多的是基于司法实践以及结论是否合理而作出的判断。笔者以为,肯定说虽然表面上来看,是严格遵守刑法条文的规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而事实上,如此僵硬的理解刑法条文,无异于把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抛之脑后。虽然否定说的结论是正确的,但其否定的理由还略显单薄。
二、肯定说之批判笔者以为肯定说的观点和论证理由明显都存有问题。
其一,能否从“贩卖”的字面含义直接推导出牟利是贩卖毒品的主
观构成要件呢?虽然贩卖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商人买进货物再卖出以获取利润”。而且在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贩卖具有
营利性。但是如此狭义的从字面上解释贩卖行为,显然不符合司法实践,也不符合解释原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大部分贩卖行为具有从中
牟利的目的,但是有部分非牟利的贩卖行为又如何处理呢?例如某甲
的行为已经将毒品进行流通,对国民健康造成危害,如果本罪是以牟利
为目的,那么此种行为只能认定为无罪,显然这样的结论与普通民众的法观念相背离,也不具有合理性。从解释学来说,文理解释也仅仅是解释方法中的一种而已。假如都遵从文理解释,那么也就没有必要研究刑法学,司法实践者遇到疑难案件时就只需用拿一本新华字典对照刑法条文逐一查找即可。显然这样的行为是荒谬的。当解释的结论不具有合理性时,就应当变换解释方法,不能狭隘的从字面上去理解刑法条文。如果进行字面解释还不能得出符合刑法目的的结论时,就要采取其他解释方法,直到得出符合刑法目的的解释结论位置。
其二,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并不违反罪刑均衡原则与刑法的谦抑性。有学者认为,如果具有牟利目的的贩卖毒品行为与不具有牟利目的的贩卖毒品行为二者在犯罪认定上不作任何区分,那么罪刑均衡原则无从得到体现。事实上,牟利为目的的贩卖毒品行为并不一定就重于非以牟利为目的的贩卖毒品行为。例如,某甲为了控制某地区的毒品市场,将冰毒以低于进货价格予以销售。从而击垮其他竞争对手,最终达到垄断毒品市场的目的。这种非以牟利为目的的贩卖行为(类比正常销售就是倾销行为),显然比一般的牟利为目的的贩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需要动用刑法予以处罚。相反一贩毒分子第一次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分子出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第二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同一吸毒的分子按原价或降价出售其购买的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