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海洛因99.49克 女子获刑十一年
富川11月2日消息(通讯员 毛明梭)一女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为此,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6月以来,被告人卢某以每克480元的价格,向贺州市八步区黄田镇火车站旁一绰号叫“红花仔”的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尔后以每克500元至55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富川瑶族自治县的邓某花、李某洪、王某等人。其中,卖给邓某花和李某洪海洛因12克,单独卖给邓某花海洛因6克,单独卖给李某洪海洛因10克,卖给王某海洛因20克。2011年10月13日邓某花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利用邓某花与被告人卢某联系,向卢某购买海洛因40克时对被告人卢某进行诱捕。当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从贺州市八步区携带毒品海洛因51.49克到富川县莲山镇某村路口与邓某花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当场缴获海洛因疑似物51.49克、底粉40.74克。经检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51.49克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数量超过20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卢某于2011年10月13日与邓某花的毒品交易属利诱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