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入刑的必要性
摘 要:“毒品”由商品到“毒品”走到现在,给人类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和灾难。我国和世界各国一样,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但是毒品犯罪愈演愈烈,形成严密的毒品犯罪的链条。
打击毒品犯罪应该注重犯罪链条的各个环节。根据毒品犯罪现实特点,社会发展现阶段的政治经济和公共利益的
要求,强化刑法的威慑力和预防作用,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毒品犯罪链条的末端吸食毒品认定犯罪,给
与刑罚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吸食毒品入刑是必要的。
一、打击毒品犯罪立法演进过程
以鸦片为标志的毒品产生,可以追溯到18 世
纪中叶,开始是以商品的身份输入我国的。“18 世
纪中叶到19 世纪走私鸦片达到空前的疯狂程度。
1821 年走私鸦片5 449 箱(每箱60 斤),1824 年达
到10 000 箱,1832 年超过20 000 箱,1 860 年增至
60 000 箱,随后美俄等国也开始向我国输入鸦片。”
[1]鸦片的输入引起大量的白银外流,破坏国库收入
和货币流通,沉重打击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同时
严重摧残了中国人民的身心健康,破坏了社会稳
定,腐蚀了清朝政府,加速了清朝政府衰落。为此
清朝政府逐渐认识到了鸦片毒害的严重性,这是对
鸦片由商品到毒品认识的开端。从清代到民国时
期,毒品犯罪愈演愈烈,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发展
和社会秩序。为此历代政府都实施了打击毒品犯罪
的措施,制定法律法令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
新中国建立后,当时全国仍约有 2 000 多万吸
食鸦片者,占当时总人口的4.4%,针对当时情况,
新中国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禁烟禁毒措施,运用法
律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查禁烟毒的斗
争,严厉打击了烟毒犯罪分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
巨大成果。但是,20 世纪80 年代后我国的毒品问
题越来越严重,对我国社会公共秩序和国民经济的
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
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通过了《关于禁毒决定》并于1990 年12 月28 日
起施行。《关于禁毒决定》明确界定了毒品,同时
毒品犯罪的罪名规定有了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及《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基础上,
新规定了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
法提供毒品罪等罪名。加大了对毒品犯罪处罚力
度,对吸食毒品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幅度。
于 2008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禁毒法》和经过八次修订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根据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制定了更加
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对吸食毒品等危害社会管理秩
序的行为,仍然停留在不认为是犯罪的认识层面
上。可见人们的认识是随着毒品对社会危害的加深
而变化的。刑法也是由窄到宽,由轻到重,以峻刑
对毒品犯罪实施打击,刑罚已涉及毒品犯罪的整个
链条的各个环节。
2006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吸食、注射毒品给与
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罚款额度。
二、我国毒品犯罪和吸食毒品的现状
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到现在我国毒品犯罪呈现越来越严重的趋势。30 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稳定快速
发展,对外开放范围的扩大,毒品也趁机渗入我国,
在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人群中蔓延,对我
国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稳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
“2009 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
7.7 万起,同比上升25.8%,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
9.1 万人,同比上升25%,缴获海洛因5.8 吨,鸦片
1.3 吨,冰毒6.6 吨,碌胺酮5.3 吨,摇头丸106.2
万粒,大麻8.7 吨。”[2]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字显示,
“2011 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毒品案件69244 件,同
比增长16.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74 670
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
刑的18 969 人,重刑率为25.4%,高出同期全部刑
事案件重刑率11.19 个百分点,对遏制毒品犯罪高
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有
效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3]但是吸
食毒品人群的增长数据并不列入人民法院的统计
数据之内。
“2012 年1 月13 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召开新闻
发布会,通报全省禁毒情况,2011 年全省共破获涉毒
案件4 775 起,同比上升16.8%,其中刑事案件1 894
起,同比下降3.7%,行政案件2 881 起,同比上升
38.5%,抓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5 798 人,同比上
升5.6%,其中犯罪嫌疑人1861 人,同比上升3%,
行政违法人员3937 人同比上升13.9%。”[4]仅黑龙
江一省2011 年行政违法人员3 937 人,同比上升
13.9%,这部分行政违法人员是吸食毒品及注射毒
品人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部分人的吸食毒品行
为不是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
这部分人群上升之快,不但扩大了毒品犯罪的范
围,并且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秩序和经济秩序。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贩毒集团
也借助新的科学技术,用于制毒贩毒过程,新型毒
品犯罪增长趋势明显,化学合成毒品如冰毒,摇头
丸等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泛滥成灾。新型毒品制
作工艺先进化,简单化而且具有伪装性,隐蔽性,
使得新型毒品犯罪和吸食注射新型毒品呈急剧上
升趋势,速度惊人。黑龙江一省“2011 年全年破获
冰毒合成类毒品案件占全部毒品案件99%,查处的
吸食毒品人员均为合成毒品,2011 年新登记吸毒人
员3 324 人,同比上升18.43%”[4]
毒品已渗透社会各个阶层,吸食群体有社会闲
散人员,不法劣迹人员,还有企事业人员甚至有国
企高管人员、私企老板、农民,也有个别公职人员
参与吸食毒品。年龄段看吸食毒品向低龄化发展,
青年人盲目无知,被教唆欺骗而吸食毒品,这一现
象是不能忽视的。毒品犯罪出现了网络化、组织化、
武装化,手段多样化。具有隐蔽性、诱惑性,对于
我国立法执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吸食毒品的危害
毒品这个罪恶的幽灵泛滥了近三百年,现今愈
演愈烈,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吸食毒品的危害可
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严重危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体现在吸毒对身
体的毒性作用,长期大量吸食毒品,引起身体功能
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出现精神障碍与变态,引起
感染性疾病,甚至丧失劳动能力。破坏家庭的和谐
与完整。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伤害了家庭亲
人的亲情,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的困境,亲属离散,
甚至家破人亡的悲惨境地。对社会的危害。吸食毒
品是毒品犯罪完整链条中重要的消费环节,这一环
节的扩张,加剧了毒品犯罪的泛滥,因毒品犯罪引
发大量资金流动,伴随洗钱,组织黑社会等犯罪,
严重冲击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正常有序的金融
体系的运行,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吸毒与犯
罪是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诱发各种犯罪增加,吸毒
后果性犯罪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状况,
给社会安定和谐带来巨大威胁。
四、因果关系分析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被引起的
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
为转移⋯⋯在整个客观世界中,各种现象普遍联
系,相互制约,形成了无数的因果链条。一种现象
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他本身又是
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5]160 我国刑法罪名规定,
注重结果罚,结果犯罪即认定犯罪。本文认为,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互为引起被引起的关
系,吸食毒品行为具备危害社会的内涵,符合犯罪
客观方面的要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
罪引起吸食毒品行为,反之吸食毒品行为,吸食毒
品人群扩张,加剧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犯罪,两者互为因果关系,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过程,毒品处于静止,流动状态,吸食毒品
是最终消费。因为吸食毒品行为使毒品犯罪形成一
个完整的链条。吸食毒品不但吸食者本身受到毒
害,直接、间接地对社会对他人造成危害。我们在
打击毒品犯罪,强化刑法的威慑作用,不能只注重
犯罪链条中的一部分,要考察整个犯罪链条各部分的危害结果。这样才能防止割断毒品犯罪各环节之
间的联系,才能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五、刑法上的“人本位”思考
“以人为本的刑法观要求我们在设定公共权
力和私人权利时,应注意‘人本位’才是刑事法治
的目的..从辩证发展的角度看,在以人为本的基
本理念指导下,不排除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的某一
特定场合特定阶段可能需要相对意义的社会本位,
国家本位。”[6]“人本位”的人,是广义的人,不是
狭义的人,当人的权利在一定社会中与公共利益相
一致应该立法保护,是我们立法的出发点和目的。
人组成社会和国家,人的具体行为都是关联的,没
有绝对与他人无关的行为。“人本位”的内涵与社
会本位国家本位具有包含关系,没有人的权利的保
障机制和运行机制,没有人的权利属性而建立的各
种社会关系,也就不能称为希望的社会和国家。“社
会、国家代表和体现人的普遍权力和希望建立的最
大限度的自由安宁和福祉的公共秩序。”[6]
吸食毒品者是具体行为人,他们的行为与大多
数人的公共利益相违背,并且严重危害了社会和他
人。首先危害了家庭,家庭成员是法理上的自然人,
具有独立的人格权利,不论是否有血缘关系其正当
权利都是不可侵犯的。其次,吸食毒品间接破坏了
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加剧了贩毒制毒的泛
滥,也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吸食毒品者是正常行
为人,具有完全法律责任能力,他们知道吸食毒品
的后果,只有深度吸食毒品者会出现意志失控状
况。“刑罚通过预防犯罪的作用,而达到预防犯罪
的结果,乃是一种符合社会心态的普遍的历史事
实。因此预防犯罪,理所当然地也应成为我国刑罚
的目的。”[5]397 如果刑罚的结构坚守在实际损害与危
险犯的范围内,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就会呈现不力与
延迟,尤其具有典型风险或者风险及其范围难以控
制的公共危险行为,如果必须等待行为已经导致他
人法益的实际损害才能运用刑罚进行惩治,则刑罚
完全失去了事先预防的作用,造成法益保护脆弱的
现实。
本文认为,吸食毒品入刑与“人本位”的刑法
观并不矛盾,并与刑罚的目的相符合的,注重保护
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六、供需关系分析
供需关系是商品经济的基本关系,表现为商品
价格的动态变化,当价格上下波动时,社会的有效
需求起到重要作用。当需求增大时价格就随着上
升,反之就下降。
毒品犯罪的整个过程具有商品流通过程的特
性,本文根据经济学商品流通理论,把毒品犯罪过
程分为生产环节:即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走私制造毒品;流通环节:贩卖、运输、非法持有、
非法买卖毒品;消费环节:引诱、教唆、欺骗或强
迫他人和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及自愿吸食或其
他情形。根据商品供需、利润最大化理论,消费决
定生产,供给受需求制约,没有需求就没有供给,
需求越大越迫切供给就会成倍增加,价格就会大幅
提高,暴利就会产生。吸食毒品为表现形式的消费
行为,对于毒品犯罪起着推动作用,吸食毒品范围
扩大,人群的扩大,并且同时具有超额利润的特点,
造成毒品犯罪的疯狂状态。
吸食毒品处于毒品犯罪链条的末端,应该成为
打击毒品犯罪的关键和要害。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把
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因为还没有认识到吸食毒品
的直接性间接性危害的严重性。毒品犯罪源于吸食
者的消费,没有毒品消费就不会存在走私贩卖制造
等毒品犯罪行为。
七、比较分析
吸食毒品与醉驾有着相同的特点即危害的间
接性。吸食毒品和醉驾表面上看与犯罪毫不相干,
但是其间接性危害是由其动态的或然性表现出来
的,醉驾入刑是因为认识了其危害的严重性,为教
育公众,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防范于未
然。笔者认为:吸食毒品的危害甚于醉驾(毒品犯
罪现状及吸食毒品危害已前述)。
毒品犯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相比较,二者有相
似的犯罪链条,如同商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的过
程。毒品犯罪末端是吸食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末端是收买妇女儿童行为,即为消费环节,体现非
法利益的获得。我国刑法对于吸食毒品,收买妇女
儿童行为不认定为犯罪,其依据刑法13 条但书规
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对犯罪行为的认定
注重危害行为的直接后果,而对于间接的危害没有
足够的重视,吸食毒品后果性犯罪,吸食毒品这个
因并没有落入我们的视线。
正因为吸食毒品的存在,暴利的诱惑必然加剧
毒品犯罪,对于社会公共秩序、经济秩序和人民群
众人身安全的危害,是通过吸食毒品最后一个环节
完成的。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刑罚制度,必然与社
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及民主法的一个主要目标。”[18]他否定了通过神话和隐喻的方
式来对周围世界的多样性进行解释的传统路径,认为
它们对于科学来说是不适宜的,继而提出了科学解释
的解释相关要求和可检验性要求这两个原则,以及演
绎—律则模型(D-N模型)。
吸食毒品入刑的必要性
摘 要:“毒品”由商品到“毒品”走到现在,给人类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和灾难。我国和世界各国一样,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但是毒品犯罪愈演愈烈,形成严密的毒品犯罪的链条。
打击毒品犯罪应该注重犯罪链条的各个环节。根据毒品犯罪现实特点,社会发展现阶段的政治经济和公共利益的
要求,强化刑法的威慑力和预防作用,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毒品犯罪链条的末端吸食毒品认定犯罪,给
与刑罚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吸食毒品入刑是必要的。
一、打击毒品犯罪立法演进过程
以鸦片为标志的毒品产生,可以追溯到18 世
纪中叶,开始是以商品的身份输入我国的。“18 世
纪中叶到19 世纪走私鸦片达到空前的疯狂程度。
1821 年走私鸦片5 449 箱(每箱60 斤),1824 年达
到10 000 箱,1832 年超过20 000 箱,1 860 年增至
60 000 箱,随后美俄等国也开始向我国输入鸦片。”
[1]鸦片的输入引起大量的白银外流,破坏国库收入
和货币流通,沉重打击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同时
严重摧残了中国人民的身心健康,破坏了社会稳
定,腐蚀了清朝政府,加速了清朝政府衰落。为此
清朝政府逐渐认识到了鸦片毒害的严重性,这是对
鸦片由商品到毒品认识的开端。从清代到民国时
期,毒品犯罪愈演愈烈,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发展
和社会秩序。为此历代政府都实施了打击毒品犯罪
的措施,制定法律法令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
新中国建立后,当时全国仍约有 2 000 多万吸
食鸦片者,占当时总人口的4.4%,针对当时情况,
新中国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禁烟禁毒措施,运用法
律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查禁烟毒的斗
争,严厉打击了烟毒犯罪分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
巨大成果。但是,20 世纪80 年代后我国的毒品问
题越来越严重,对我国社会公共秩序和国民经济的
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
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通过了《关于禁毒决定》并于1990 年12 月28 日
起施行。《关于禁毒决定》明确界定了毒品,同时
毒品犯罪的罪名规定有了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及《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基础上,
新规定了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
法提供毒品罪等罪名。加大了对毒品犯罪处罚力
度,对吸食毒品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幅度。
于 2008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禁毒法》和经过八次修订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根据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制定了更加
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对吸食毒品等危害社会管理秩
序的行为,仍然停留在不认为是犯罪的认识层面
上。可见人们的认识是随着毒品对社会危害的加深
而变化的。刑法也是由窄到宽,由轻到重,以峻刑
对毒品犯罪实施打击,刑罚已涉及毒品犯罪的整个
链条的各个环节。
2006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吸食、注射毒品给与
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罚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