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毒人员的多重定位
吸毒人员是“病人”。某些药物例如“吗啡”、“二乙酰吗啡(海洛因)”等,患者用了它之后就容易,上瘾。对于这种长期大量的服用一种药品不是为治病而是为止瘾的行为,医学界称之为“药物滥用(依赖)”,在“行为医学”没有产生之前,主张采用医疗手段来解决问题。当人们终于认识到某些药品例如海洛因等,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比起医疗价值要大得多,其成瘾和滥用现象日趋恶化已经构成社会问题,药品异化成了“毒品”,于是敦促国家政府出台各种管制制裁措施。
吸毒人员往往不是单纯性的吸毒,我国的一家杂志《南风窗》(2004年第4期)报道:国家禁毒委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罗锋介绍,在我国吸毒人群中,男性的80%以上有盗窃、抢劫的犯罪问题,女性的80%以上有卖淫问题,有些地区在盗窃、抢劫的案件里,犯罪分子之中的60%甚至80%都是吸毒人员。吸毒行为很多情况下与违法犯罪行为有联系,这一点世界各国都能认同,不同的是一些国家认为单纯性的吸毒不违法,而中国等国家则只要吸毒就是“违法”,不论是单纯性的吸毒或是其他因素。
毒品的社会问题经年日久不能解决,而且,吸毒对自我人生造成了极大摧残。所以,社会学家认为吸毒人员又是“受害者”。
(二)“病人”与“违法者”区别对待
有足够的医学医疗证明吸毒是一种“药物依赖(滥用)”的疾患,吸毒人员首先是
“病人”,单纯性的吸毒者最好不定为违法者,首先当成“病人”,以期缩小制裁的负面效应,减少司法行政成本,把这些人的问题交给社区和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去解决。
(三)既是“病人”又是“违法者”的政策应对
如果吸毒人员犯有运输贩卖毒品、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那就具有了“病人”
和“违法犯罪者”的双重身份,对这类吸毒人群应该实行刑罚和医疗并重的措施,这就是政府部门应负的职责,例如建立官办或官办民助的强制戒毒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