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宪政结构内,鼓励各州“作为一个实验室,尝试新的社会和经济实验,而不把国家的
其他地区也拖进去承担风险”。在大麻一案中,两个州的公民投票自愿“实验”,其他不愿意合法
化的州,确实不必一起承担实验风险。
提到华盛顿,一般想到的,都是美国首都,其实还有个华盛顿州,一大块地,安安静静躺在
顶西北角,好像不发生什么事情。华盛顿州,和感觉同样偏远的科罗拉多州,却暗暗掀起了一场
大变革:州民们通过公投,率先宣布了本州大麻合法化。
第一次读到大麻,还在“文革”中。几乎所有的书都禁了,读本小说算偷尝禁果。四本一套
的《基督山恩仇记》,以颠三倒四的次序,七零八落地通过地下渠道流到我手中。在“意大利:
水手辛巴德一节”,巴黎上流社会青年弗兰士被带到基督山岛,神秘洞窟盛宴上,端上一个小小
银质盖杯,打开银盖,神浆绿色浅浅。弗兰士品尝后,“身体轻飘如空气,知觉变得非常敏捷,
感官能量似乎增加一倍”。原先恐怖阴郁的地平线“变得蓝色、透明、无边无际。弥漫着海的蔚
蓝,太阳的光辉,夏季微风的芬芳”。耳边响起如神曲般的水手歌声,“一片令人心荡神销的神秘
和声,直升天际”。书里说了,那就是大麻精。
再次遇到大麻是初到美国,大麻是法律严禁的毒品。这么大反差,自然引出更多好奇心。
国际上一般对毒品分软毒品( Soft)、硬毒品(Hard)。 软毒品有一定致幻作用,依赖性低,
大麻是典型。硬毒品有很强的兴奋、致幻和刺激作用,很容易产生药物依赖,海洛因、可卡因等
绝大多数毒品都在其列。如对毒品宽容而出名的荷兰,其实放松的只是大麻,对硬毒品一样管得
很紧。
对毒品管理一直有两极意见,美国也是。“零容忍”的对面,是主张对所有毒品,不分软硬,
都有限合法化,依据是葡萄牙。迄今为止,葡萄牙是欧洲唯一对软硬毒品全面有限合法化的国家。
葡萄牙2000年立法,2001年7月开始实行,对本国居民少量拥有软硬毒品都免除刑事惩罚。拥
有量不得超过一个人普通吸食十天的剂量,品种从大麻到海洛因、可卡因和兴奋剂等都可以。2009
年4月2日,美国的Cato智库发表了格伦·格林沃德的一份报告:《葡萄牙的毒品合法化:建立
公平、成功的毒品政策之经验》。这份报告被世界各大媒体广泛报道,抢眼的是里面的数据,例
如:在十三到十五岁年龄组,“终生染毒率”从2001年的14%降为10.6%,十九岁以上的略微上
升。但是,根据“欧洲学校对于酒精饮料和毒品调查项目( ESPAD)”等报告,称葡萄牙的“终
生染毒率”,可卡因的使用从2001年的0.9%上升至2007年的1.9%,摇头丸从0.7%上升至1.3%,
海洛因从0.7%上升至1.1%。另有一种意见认为,葡萄牙在毒品合法化之前,没有准确统计数字,
所以,此类调查都不可靠。能够确定的是,硬毒品的强伤害、易上瘾特性,让欧洲各国对合法化
还是非常谨慎,更不要说三亿人口的美国了。
所以目前,只有软毒品的典型大麻,还有合法化的现实可能性。
大麻一直被认为有特定医疗作用,在英属殖民地时期,大麻在北美是传统药品。但是在美国
建立一百多年前的1619年,殖民地当局已经开始对作为药品的大麻设限。1919年,美国因宪法
第十八修正案进入禁酒时期,几乎同时的1920年代,大麻在美国开始被贴上毒品标签,在许多
州被禁。联邦禁酒时期在1933年12月5日由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结束,然而,对大麻的禁止反
而加强了。1934年,五易其稿后,在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州统一麻醉
品法》, 对大麻有了具体管制措施。但是,它需要由各州自愿采纳。
虽然罗斯福总统在1935年站出来表示全力支持,一开始,也只有九个州愿意采用。于是,
发起建立法规的联邦麻醉品局成员,哈利.J.安斯林戈,决定打个广告战。广告针对年轻人,宣
称他们将会因吸食大麻严重损害健康而奄奄一息,会精神错乱犯罪杀人或者自杀。广告战非常成
功。最终,在1930年代中期,有三十五个州采用了《州统一麻醉品法》,其余的州也都以自己的
州法,纷纷把大麻定为不同程度的受管制药物。
如此相安无事三十年。变化发生在1960年代中期的嬉皮士运动,整整一代人开始颠覆传统
和反文化,冲破一切禁区,大麻和迷幻药成为嬉皮士标志。
在1960年代末,尼克松宣布,他的司法部长米歇尔正在领导制定新的禁毒法律。司法部不
是立法机构,他们只能提出方案,这一次,国会接受了司法部的立法建议并通过了方案。那就是
尼克松签署的《1970年受控物质法(CSA)》,CSA附有五个“受控物质”附表,大麻归在最严格
控制的第一附表中,被认定“具有高度潜在滥用风险”,“不具有被认可的医疗用途”,“若无医生
指导,使用不安全”。正是大麻的争议性,该法案要求设立一个“大麻和毒品滥用委员会”,目标
就是研究大麻在美国的滥用情况。希望通过委员会研究.拿出有说服力的科学证据,支持这个立
法。委员会主席是当时宾夕法尼亚州的州长雷蒙.P.谢弗,俗称“谢弗委员会”。
1972年3月22日,谢弗委员会给国会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大麻,一个误解信号》。根据
研究结果,委员会建议不把持有少量大麻划入刑事罪行,报告称:“即便是为了抑制使用,对于
个人拥有(大麻)的刑法也过于严厉。它意味着,对我们认为不恰当的行为,要施以压倒一切的
诉讼指控。吸食大麻的实际危害和潜在危害,都没有严重到要以刑法去侵入私人行为的地步,这
是我们的社会都极不情愿去走的一步。”1974年,谢弗委员会再次在国会面前作证:经过五年研
究,大麻的危害远没有最初预想那么大。
在社会巨变时刻,民间草根风潮与代议制政府的立法分支之间,有观念、态度上的很大距离,
甚至是激烈冲突;直接受到风潮冲击的行政分支,面对一大堆几乎无法应付的麻烦,更是强烈反
弹。而大麻是这个风潮的一个象征。根据2000年以后公布的文本,1971年5月26日,尼克松总
统试图对谢弗施加压力,让他不要把委员会的这份研究结果拿出来。他对谢弗说,“你是个专家,
有足够的理解力懂得,你拿出来的东西和国会的感情有怎样的冲突……你打算做的事情会让你的
委员会看上去糟糕透顶。”在其他一些谈话里,也可以看到,尼克松把大麻和文明社会的堕落联
系在一起。谢弗委员会的态度是,政府对禁用毒品的立法执法,还是必须冷静理智。政府是否应
以刑法为武器进行干预,应该实事求是地根据一个具体药物的实际伤害程度来判断和决定。谢弗
委员会向国会提出建议:“鉴于无论是大麻使用者,还是大麻本身,都不足以构成公共安全威胁,
所以,私藏供个人使用的大麻,不应再是一种罪行,凡以无报酬散布、或者以微不足道报酬散布
少量大麻,不应再列为刑事罪行。”
谢弗委员会在立法初期就试图合法化大麻的努力,在国会和尼克松行政分支都受到抵制。大
麻仍然留在《1970年受控物质法》的第一附表中。大麻作为“附表一受控物质”,在CSA下受到
严厉限制:擅自种植、拥有、散布大麻是联邦刑事罪行。仅拥有大麻的初犯,构成刑事轻罪,可
能受到最高一年的监禁和最低一千美元的罚款;再犯的最低罚款是两千五百美元,以及最低十五
天、最高不超过两年的监禁;被告几次重犯,须判处最低五千美元罚款及最低九十天、最高三年
的刑期。大麻的种植或销售散布,构成刑事重罪,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高达二十五万
美元。
当时民间大麻非常普遍,各地纷纷反弹.很多地方废除了限制大麻的法律法规,也就是在很
多地方吸食大麻虽违反联邦法,却并不违反地方法。联邦执法力量很弱,当时反越战等社会冲突
连连,也根本顾不上对抽大麻执法,大麻实际上已经普遍到了法不责众的地步,也就很少有人仅
仅因为吸食大麻而被捕。嬉皮士年代,抽大麻是大学里风行的一种反叛态度,学生去教授家里拜
访,教授递上一支大麻烟,是很寻常的事情。
1960、1970年代的风潮过去,嬉皮们开始分裂,大部分回归原来社会轨道,成了雅皮。
可是,不仅美国,整个西方已经进入一个传统观念突破的后现代。这一突破促进了多元化的
文化观,也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底层民间追求感官刺激成为常态,各种毒品倾巢而出,覆水难
收。以2011年为例,三亿人口的美国,有三十三万人因毒品(绝大部分是硬毒品)而在押,而
散在社会上暗藏的毒品暴力罪犯,更不知有多少。说起来是“我的身体,我的选择”,但是毒品
泛滥必成社会问题。不仅是大城市,乡间也无法幸免。以我居住的县为例,原来十分平静,几年
前已经平均每天一起破室偷盗,据警察告诉我,这些破室偷盗者几乎全是“毒虫( dosy)”所为。
这是警察用的俚语,特指那些为了一剂( dose)毒品铤而走险的人,他们常常是青少年。随着“毒
品事业”国际化的推动,国际毒品企业和帮派武装、相关暴力越来越严重,成为国际影视动作大
片的重要内容。毒品对社会的袭击非常快,作为应急反应,各州有关毒品的立法,很快都采取了
和联邦《受控物质法》的一致立场。这就解决了CSA的执法问题。美国对毒品的零容忍执法状
态,已经被民众逐步接受为常态。大麻也就在零容忍的执法范围内。
但是,不论在美国还是欧洲,呼吁大麻合法化一直没有中断过,主要原因就是它的“软”。
虽然大麻是违禁品,在美国私下里还是非常普遍。它成为有点反叛的青少年和成年人的标志。他
们聚会,多多少少要抽一点大麻。也因为其“软”,所以感觉酷也酷了,反叛也反叛了,至少使
用者认定,这不会让自己轻易上瘾,也不会带来身体上的太大伤害,主观感受非常类似喝酒。相
反,在同样场合,要使用可卡因、海洛因,一定会有许多人顾虑上瘾和身体伤害而拒绝尝试。所
以,美国民间一直有这样的流言:大麻被国会判为非法,是烟草公司向国会游说的结果,他们生
怕被大麻抢了生意。美国几个总统都承认自己年轻时尝试过大麻,最可笑的是克林顿总统,在大
选中被问到是否抽过大麻。若承认是违法,若不承认又一定会被认为是撒谎。于是他承认自己抽
过大麻,可是没有“咽下去就吐出来了”。
到2013年12月,盖洛普民意调查结果显示:58%的美国人支持大麻合法化,而1969年的支
持者只有12%。
所以,在美国大麻终于推到合法化的边缘,一点都不奇怪。但是,具体怎么做,是很有意思
的法律处理过程。首先是有十八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分别以州和特区立法,对
医用大麻合法化。医用大麻只涉及特定病人,从观念上容易被接受。真正的挑战,还是对非医用
大麻合法化,就是像喝酒抽烟一样,只是为了精神上的调剂,所谓“娱乐性大麻”。
软性毒品也是有害的,反对者很自然以“有害”来为自己的立场辩解。最引人瞩目的反对者,
是已故参议员爱德华·肯尼迪的儿子伯特利克,他承认自己年轻时也吸过大麻,他反对的论据,
是今天经过基因改造的“新大麻”,其致幻成分四氢大麻酚( THC)的含量,已经远超过二十年
前,毒性更大了。赞同合法化的,就是当年“谢弗委员会”的意见,他们争的是“有害程度”。
他们的一个论点,就是美国长达十四年失败的禁酒期,他们辩称,合法的烟酒,也可以举出无穷
无尽的危害,但是“有害程度”不到立法禁止的地步。争论几乎难解难分。这有点像领土纷争,
持有领土“维持现状”一方必有优势。既然大麻已经是几十年被法律划为毒品,要合法化,千难
万难。不仅戴上毒品帽子以后,它有了一个固定身份。而且,和当年它被划归毒品的原因一样,
大麻仍然是一个政治、社会、宗教、观念争论的象征,要国会修改联邦法合法化大麻,难度不下
于当年结束禁酒时期的修宪。所以,法律上从联邦层面立即突破,几乎不可能。
对州来说,事情也过于重大,所以,两个大麻合法化的州,州议会也不敢擅自决定。于是,
华盛顿州和科罗拉多州,于2012年11月,分别通过全州公民投票,以公投多数,决定了大麻合
法化。
根据联邦《受控物质法(CSA)》,除了联邦政府批准的研究使用,以任何理由种植、销售和
拥有大麻(包括医用大麻),都是非法的。所以,大麻的法律地位似乎处于矛盾的、在不断变化
的状态。在州一级,可能越来越多的州,将在州法律中容许使用大麻;使用的限度,例如从医用
到非医用,量的多少,也在变化中。联邦法还在,尚有强制执行能力,那么,个人或者企业,由
州授权许可销售、使用了大麻,还是可以被联邦刑事起诉和受到惩罚,被告方并不能举着州法律作为依据,为自己作免责辩护。当下联邦法和州法已经事实冲突时,法理上如何处理?
追在眉睫的,先是执法怎么办?形势逼人。逼着政府的行政分支表态。2014年1月19日,
媒体公开了《纽约客》对奥巴马的采访内容。奥巴马谈到,他认为吸大麻不是好习惯,但并不比
饮酒危险。他表示支持大麻合法化。之前,十八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医用大麻合法化,已经和
《受控物质法(CSA)》冲突,所以,早在2012年12月,奥巴马总统接受ABC电视采访时已经
表示,在缉毒问题上,他的政府行政分支有“更大的鱼要炸”,其重要性超过去逮捕在大麻合法
州的大麻吸食者。在2014年1月19日的《纽约客》采访中,他进一步表示,囚禁吸食大麻的人
并不合适,还提到,制定“禁止大麻”法律的人,也有私下违规吸食大麻的。
白宫只是政府三大分支的行政一支,三权分立,立法分支的国会将循自己的逻辑立法,并不
会看总统的面子改变。不过,联邦执法和负责检控的联邦司法部,归行政分支,总统的态度会起
到实际作用。2013年8月,由联邦副检察长授权,司法部给所有联邦检察官分发备忘录,指示他
们,“将有限的调查和起诉资源”,针对如大麻收入流入犯罪集团和引发暴力等特定罪行。备忘录
暗示,未来,检察官很可能不会起诉在大麻合法州法律下是合法的大麻活动。这只能是“暗示”,
因为备忘录同时指出,既然“国会已确定大麻是毒品”,所以根据联邦法律,大麻就还是非法的。
这个备忘录,是“检控自由裁量权”学说的一个范例。根据自由裁量权,检察官手头案子很
多,有权自由选择起诉哪个案子。备忘录是司法部在建议自己下面的检察官,自动规避和州法的
冲突。在具体操作上,这显然暂时缓解了联邦法和州法的冲突。可是即使在操作层面,从理论上
来说,如果白宫换个新主人,也很容易改变司法部的检控选择。
问题是,即便在执法和起诉上始终规避,在大麻问题上联邦法和州法的冲突,还是未解决的
法律新问题,它困扰着法官、政治家和法律学者。自然,对大麻合法化的极端支持和反对双方,
也希望从法律上找到途径,从根本上一劳永逸地推翻对方的依据。
美国宪法第六条有一个“最高条款(the Supremacy Clause)”:“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
合众国法律……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
何内容与之抵触,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这就是联邦法的“优先权原则”,当州法律和联邦法
律“冲突”,一般都会因为“最高条款”,被联邦法“先占”而作废失效。看上去,与联邦法相违
的州法似乎是死定了的。
奥巴马总统在接受《纽约客》采访时提到,华盛顿和科罗拉多两个州,从元旦起实行大麻合
法化,有必要让他们的实验继续下去。这让我想起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那段著
名的话,他称赞美国的主权分割,在美国宪政结构内,鼓励各州“作为一个实验室,尝试新的社
会和经济实验,而不把国家的其他地区也拖进去承担风险”。在大麻一案中,这两个州的公民投
票自愿“实验”,其他不愿意合法化的州,确实不必一起承担实验风险。但是它的前提是:宪法
“最高条款”究竟给了州多大的立法自由。如果在“最高条款”下,两个州的法律一出来就被判
被联邦法“占先”而阵亡,也就谈不上“继续实验”了。
要判断一个州法律是否与联邦法律“冲突”,字面上看很简单,但实际可能是极其复杂的
法律实践。
最高法院已经规范了三种法律优先权。一是明示优先( express preemption):某些联邦法规,
对某个州法律被联邦法律替代到什么程度,措词非常清楚,没有什么争执余地。如果国会没有阐
明它对州法律的预期影响,就可能出现争执由法庭裁决。二是领域优先( field preemption),如果
某领域的联邦法,“监管法案无孔不入。作为合理推断,国会就没有给州留下任何补充余地……”
最后一个是冲突先占( conflict preemption),最高法院的界定是:“如果在客观上,不可能同时遵
守联邦法律和州法,……或者州法律立场阻碍了全面完成和执行国会的目标宗旨”,该州法就会
因联邦法的优先权而无效。
回过头来看《受控物质法(CSA)》,它有个708条款,在这个条款中,国会有一个“明示优
先”,阐明了该法优先于州禁毒法的程度。明确表示,国会不打算以CSA取代与“受控物质”相关联的所有州法,也不打算全部取代州的传统权力。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这一规定表明,有关受
控物质,美国国会“明确地考虑了州的调节作用”。因此,各州有权维持相关州法律,但是,有
前提条件。
2009年,最高法院提出的前提是:州法不能和联邦法律“正面冲突”,使得两法“不能始终
如一地共存”。这乍听有些奇怪,按照州法吸大麻,在联邦法下就是违法的,怎么可能不“正面
冲突”?对于“正面冲突”,最高法院特别认定,只要州法律不强迫一个人去从事联邦法律禁止
的行为,那么同时遵守这两项法律就不是“不可能的”。说俗了就是这样:假设一个小孩喜欢玩
泥巴,大人担心他容易感染细菌生病。为了小孩的“根本利益”,他爸和哥都曾经立下规矩:你
再玩泥巴我就揍你。现在,那个当哥的突然决定说,“好吧,从今天开始,你再玩泥巴我就不管
了。”这当哥的新决定,和他爸的规矩确实算不上“正面冲突”。
还有一个前提,就是州法律不能成为全面完成联邦法目标的障碍。否则联邦法可以“冲突优
先”,或者说“障碍优先( obstacle preemption)”为理由,废了州法。联邦司法部在给检察官的备
忘录中,把《受控物质法(CSA)》的目标具体化了,总结起来,联邦法关注的目标是:避免给
未成年人大麻;避免大麻收入流向犯罪企业和团伙;避免大麻转往非合法州;避免利用大麻合法
化为借口从事其他毒品活动;避免利用大麻种植引出违法的枪械或暴力活动;避免公众健康和安
全的恶化;避免在州公共土地上持续扩大大麻种植面积;避免在联邦产业上拥有或使用大麻。
所以,为避免被联邦法“冲突先占”,两个大麻合法化的州,都小心地在规避联邦法的目标,
例如,规定拥有大麻必须是超过二十一岁的本州居民;拥有干大麻的量不得超过一盎司;必须是
私人使用;不能在公共场合打开含大麻的包;也不能在公共场合使用大麻,等等。对于个人种植
自用大麻,科罗拉多州规定不能超过六棵。迄今为止,信用卡公司也不被允许经手与大麻交易有
关的转账。另外,州政府的大麻税收专用于社会、卫生服务,以及公立学校的基本建设。但是,
既然许可个人吸食大麻,不会个个都自己种,必然涉及零售、批发、种植、加工生产、运输等大
量运作的环节。今年元旦,科罗拉多已经有四十家持牌的零售大麻商店。两个大麻合法州的州政
府都在立法中涉及大麻大批量活动的监管细节,以免和联邦法“冲突”。
观察有关大麻合法化在联邦和州之间的法律互动,它的法理背景,其实是竭力在宪法第六条
支持的。联邦法先占原则”与“宪法第十修正案”之间的平衡。“宪法第十修正案”指出:“本宪
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说简单,
这是在平衡美国传统中最重要的双重主权关系,联邦权和州权。
联邦权和州权,这是一个太大的话题,我不打算在这里展开讨论。但是简单说,在任何一个
国家,都必须有一定程度“地方自治”的呼吸空间。在联邦制下,纵观美国历史上这双重权力的
互动,联邦最高法院是一个重要的独立仲裁机构。它始终在努力平衡这两个权力。美国由于从独
立殖民地到“合众国”的特殊历史,曾经是州政府远远强过极弱的联邦政府,这一状态的顶峰是
南北战争。到罗斯福时期,州权迅速滑落,法官们认为,作为现代国家不论从经济还是社会发展,
需要的都是强大的中央政府。最极端的是1941年哈伦·斯通的观点,他认为宪法第十修正案“把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的权力都保留给州或人民”,这只是一句过时的“陈词滥调”。此后联邦政府权
力大增,于是在1970年以后,联邦最高法院又几次引“宪法第十修正案”,来限制国会对州权的
管制。
大麻合法化,是一场由偏远州开始发动的大变革。各州都在一边观望,一边跃跃欲试,准备
跟进。从经济上来说,根据CNBC财经网报道,合法大麻很可能成为美国的下一波新兴产业。创
业者已经如当年西部淘金热一般,在准备一场淘绿热(green rush)。预计在五年内,全美合法大
麻的市值可能会增长到一百零二亿美元。
它更是一场社会变革。虽然美国判刑的在押囚犯中,与大麻有关的比例并不高,但是,每年
因大麻而被捕的人数却极为可观。自从1972年国会否决了谢弗委员会“对少量大麻合法化”的
建议,截至2001年的三十年间,有一千三百二十万美国人因大麻被逮捕。从2001截至2010年的九年间,涉大麻被捕人数为八百二十万人,其中88%的人,只是因为拥有一点自用大麻。也就
是说,从《1970年受控物质法(CSA)》到今天,三亿人口的美国,有超过两千万人因大麻被逮
捕过,相关的执法,各州总计每年超过三十六亿美元。这个社会状况,开始变革了。至少它值得
一试,而能够试一试,是因为宪法赋予州权的空间而开始的。
我只能说,联邦给予各州一定的自治实验空间,一定是必要的。
(作者:林达)
在美国宪政结构内,鼓励各州“作为一个实验室,尝试新的社会和经济实验,而不把国家的
其他地区也拖进去承担风险”。在大麻一案中,两个州的公民投票自愿“实验”,其他不愿意合法
化的州,确实不必一起承担实验风险。
提到华盛顿,一般想到的,都是美国首都,其实还有个华盛顿州,一大块地,安安静静躺在
顶西北角,好像不发生什么事情。华盛顿州,和感觉同样偏远的科罗拉多州,却暗暗掀起了一场
大变革:州民们通过公投,率先宣布了本州大麻合法化。
第一次读到大麻,还在“文革”中。几乎所有的书都禁了,读本小说算偷尝禁果。四本一套
的《基督山恩仇记》,以颠三倒四的次序,七零八落地通过地下渠道流到我手中。在“意大利:
水手辛巴德一节”,巴黎上流社会青年弗兰士被带到基督山岛,神秘洞窟盛宴上,端上一个小小
银质盖杯,打开银盖,神浆绿色浅浅。弗兰士品尝后,“身体轻飘如空气,知觉变得非常敏捷,
感官能量似乎增加一倍”。原先恐怖阴郁的地平线“变得蓝色、透明、无边无际。弥漫着海的蔚
蓝,太阳的光辉,夏季微风的芬芳”。耳边响起如神曲般的水手歌声,“一片令人心荡神销的神秘
和声,直升天际”。书里说了,那就是大麻精。
再次遇到大麻是初到美国,大麻是法律严禁的毒品。这么大反差,自然引出更多好奇心。
国际上一般对毒品分软毒品( Soft)、硬毒品(Hard)。 软毒品有一定致幻作用,依赖性低,
大麻是典型。硬毒品有很强的兴奋、致幻和刺激作用,很容易产生药物依赖,海洛因、可卡因等
绝大多数毒品都在其列。如对毒品宽容而出名的荷兰,其实放松的只是大麻,对硬毒品一样管得
很紧。
对毒品管理一直有两极意见,美国也是。“零容忍”的对面,是主张对所有毒品,不分软硬,
都有限合法化,依据是葡萄牙。迄今为止,葡萄牙是欧洲唯一对软硬毒品全面有限合法化的国家。
葡萄牙2000年立法,2001年7月开始实行,对本国居民少量拥有软硬毒品都免除刑事惩罚。拥
有量不得超过一个人普通吸食十天的剂量,品种从大麻到海洛因、可卡因和兴奋剂等都可以。2009
年4月2日,美国的Cato智库发表了格伦·格林沃德的一份报告:《葡萄牙的毒品合法化:建立
公平、成功的毒品政策之经验》。这份报告被世界各大媒体广泛报道,抢眼的是里面的数据,例
如:在十三到十五岁年龄组,“终生染毒率”从2001年的14%降为10.6%,十九岁以上的略微上
升。但是,根据“欧洲学校对于酒精饮料和毒品调查项目( ESPAD)”等报告,称葡萄牙的“终
生染毒率”,可卡因的使用从2001年的0.9%上升至2007年的1.9%,摇头丸从0.7%上升至1.3%,
海洛因从0.7%上升至1.1%。另有一种意见认为,葡萄牙在毒品合法化之前,没有准确统计数字,
所以,此类调查都不可靠。能够确定的是,硬毒品的强伤害、易上瘾特性,让欧洲各国对合法化
还是非常谨慎,更不要说三亿人口的美国了。
所以目前,只有软毒品的典型大麻,还有合法化的现实可能性。
大麻一直被认为有特定医疗作用,在英属殖民地时期,大麻在北美是传统药品。但是在美国
建立一百多年前的1619年,殖民地当局已经开始对作为药品的大麻设限。1919年,美国因宪法
第十八修正案进入禁酒时期,几乎同时的1920年代,大麻在美国开始被贴上毒品标签,在许多
州被禁。联邦禁酒时期在1933年12月5日由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结束,然而,对大麻的禁止反
而加强了。1934年,五易其稿后,在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州统一麻醉
品法》, 对大麻有了具体管制措施。但是,它需要由各州自愿采纳。
虽然罗斯福总统在1935年站出来表示全力支持,一开始,也只有九个州愿意采用。于是,
发起建立法规的联邦麻醉品局成员,哈利.J.安斯林戈,决定打个广告战。广告针对年轻人,宣
称他们将会因吸食大麻严重损害健康而奄奄一息,会精神错乱犯罪杀人或者自杀。广告战非常成
功。最终,在1930年代中期,有三十五个州采用了《州统一麻醉品法》,其余的州也都以自己的
州法,纷纷把大麻定为不同程度的受管制药物。
如此相安无事三十年。变化发生在1960年代中期的嬉皮士运动,整整一代人开始颠覆传统
和反文化,冲破一切禁区,大麻和迷幻药成为嬉皮士标志。
在1960年代末,尼克松宣布,他的司法部长米歇尔正在领导制定新的禁毒法律。司法部不
是立法机构,他们只能提出方案,这一次,国会接受了司法部的立法建议并通过了方案。那就是
尼克松签署的《1970年受控物质法(CSA)》,CSA附有五个“受控物质”附表,大麻归在最严格
控制的第一附表中,被认定“具有高度潜在滥用风险”,“不具有被认可的医疗用途”,“若无医生
指导,使用不安全”。正是大麻的争议性,该法案要求设立一个“大麻和毒品滥用委员会”,目标
就是研究大麻在美国的滥用情况。希望通过委员会研究.拿出有说服力的科学证据,支持这个立
法。委员会主席是当时宾夕法尼亚州的州长雷蒙.P.谢弗,俗称“谢弗委员会”。
1972年3月22日,谢弗委员会给国会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大麻,一个误解信号》。根据
研究结果,委员会建议不把持有少量大麻划入刑事罪行,报告称:“即便是为了抑制使用,对于
个人拥有(大麻)的刑法也过于严厉。它意味着,对我们认为不恰当的行为,要施以压倒一切的
诉讼指控。吸食大麻的实际危害和潜在危害,都没有严重到要以刑法去侵入私人行为的地步,这
是我们的社会都极不情愿去走的一步。”1974年,谢弗委员会再次在国会面前作证:经过五年研
究,大麻的危害远没有最初预想那么大。
在社会巨变时刻,民间草根风潮与代议制政府的立法分支之间,有观念、态度上的很大距离,
甚至是激烈冲突;直接受到风潮冲击的行政分支,面对一大堆几乎无法应付的麻烦,更是强烈反
弹。而大麻是这个风潮的一个象征。根据2000年以后公布的文本,1971年5月26日,尼克松总
统试图对谢弗施加压力,让他不要把委员会的这份研究结果拿出来。他对谢弗说,“你是个专家,
有足够的理解力懂得,你拿出来的东西和国会的感情有怎样的冲突……你打算做的事情会让你的
委员会看上去糟糕透顶。”在其他一些谈话里,也可以看到,尼克松把大麻和文明社会的堕落联
系在一起。谢弗委员会的态度是,政府对禁用毒品的立法执法,还是必须冷静理智。政府是否应
以刑法为武器进行干预,应该实事求是地根据一个具体药物的实际伤害程度来判断和决定。谢弗
委员会向国会提出建议:“鉴于无论是大麻使用者,还是大麻本身,都不足以构成公共安全威胁,
所以,私藏供个人使用的大麻,不应再是一种罪行,凡以无报酬散布、或者以微不足道报酬散布
少量大麻,不应再列为刑事罪行。”
谢弗委员会在立法初期就试图合法化大麻的努力,在国会和尼克松行政分支都受到抵制。大
麻仍然留在《1970年受控物质法》的第一附表中。大麻作为“附表一受控物质”,在CSA下受到
严厉限制:擅自种植、拥有、散布大麻是联邦刑事罪行。仅拥有大麻的初犯,构成刑事轻罪,可
能受到最高一年的监禁和最低一千美元的罚款;再犯的最低罚款是两千五百美元,以及最低十五
天、最高不超过两年的监禁;被告几次重犯,须判处最低五千美元罚款及最低九十天、最高三年
的刑期。大麻的种植或销售散布,构成刑事重罪,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高达二十五万
美元。
当时民间大麻非常普遍,各地纷纷反弹.很多地方废除了限制大麻的法律法规,也就是在很
多地方吸食大麻虽违反联邦法,却并不违反地方法。联邦执法力量很弱,当时反越战等社会冲突
连连,也根本顾不上对抽大麻执法,大麻实际上已经普遍到了法不责众的地步,也就很少有人仅
仅因为吸食大麻而被捕。嬉皮士年代,抽大麻是大学里风行的一种反叛态度,学生去教授家里拜
访,教授递上一支大麻烟,是很寻常的事情。
1960、1970年代的风潮过去,嬉皮们开始分裂,大部分回归原来社会轨道,成了雅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