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案件,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作用,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河南省法院对一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活动。选取十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被告人刘银厂等三人贩卖毒品案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李峰与被告人刘银厂在电话中约定于7月30日20时在开封市鼓楼区后新华街新华小区以每克人民币52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李峰将此事告知了王丽华。30日20时许,双方到达交易地点进行交易。公安人员当场将三人抓获,并将交易的毒品和52000元人民币毒资缴获。当晚,公安人员又从李峰和王丽华的住处搜查出部分毒品。经称重,公安人员在交易现场缴获固态毒品103克、液态毒品(风化水)470克、毒品底料994克,从李峰和王丽华住处搜查出固态毒品4克、液态毒品(风化水)176克。经鉴定,103克固态毒品中检出海洛因、巴比妥、可待因、吗啡、可待因、单吗啡和那可汀成分,其中海洛因含量为20.2%﹔470克液态毒品中检出海洛因、吗啡、袂康宁、咖啡因、可待因、可待因、单吗啡和那可汀成分,其中吗啡含量为0.1%﹔4克固态毒品中检出海洛因、巴比妥、咖啡因、氨茶硷、可待因、吗啡、可待因、单吗啡和那可汀成分﹔176克液态毒品中检出吗啡、咖啡因和可待因成分,其中吗啡含量为0.1%。另查明,2012年7月30日之前,刘银厂曾以相同交易方式和价格两次卖给被告人李峰固态毒品共计30克。李峰购买毒品后除自己吸食部分外,还伙同被告人王丽华向其他吸毒人员贩卖。法院审理认为,刘银厂、李峰、王丽华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量刑情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银厂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李峰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丽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本案一审于6月24日宣判。
被告人丰金钟等三人贩卖毒品一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4月11日,被告人丰金钟、高伟涛驾驶一辆牌照为豫DF4165的本田车携带在广东省中山市以每克230元购买的毒品应朱强的要求先到平顶山舞钢市,次日二人又驱车携带该毒品从舞钢市来到新郑市龙湖镇,当天丰金钟、高伟涛在龙湖镇邦友创世小区再次商量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并当场提取涉案毒品。经鉴定,该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194.17克,咖啡因8.34克。法院审理认为,丰金钟、高伟涛、朱强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量刑情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丰金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朱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高伟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本案一审于6月25日宣判。
被告人刘盼盼等四人贩卖毒品案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梁瑞军同被告人刘盼盼电话联系好购买毒品事宜后,让被告人张慧明向刘盼盼的工商银行账户汇去毒资38100元。当晚,梁瑞军安排张慧明、孟大兵驾车去找刘盼盼。4月19日凌晨,张慧明伙同孟大兵驾驶号牌为豫JM9697的长安福特小轿车到达湖北省大悟县吕王镇,在吕王镇河湾新村五星商务宾馆3008房间,张慧明、孟大兵从刘盼盼处取得冰毒三袋,麻古一袋,然后驾车返回濮阳。4月19日下午17时许,张慧明、孟大兵在濮阳市高速路口下高速时,被接到举报的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现场缴获的冰毒为96.9克、麻古为9.3克。经鉴定,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法院审理认为,刘盼盼向被告人梁瑞军等人出售毒品,梁瑞军、张慧明、孟大兵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量刑情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盼盼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梁瑞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慧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孟大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本案一审于6月24日宣判。
被告人周天魁等五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2009年底以来,被告人陆宝成从湖北省武汉市购进冰毒后,分装成0.4克1袋,以每袋400元的价格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陈丽,共计2克。2、2011年7月以来,被告人栗刚、丁少成帮助或从被告人周天魁处购进冰毒后再向外贩卖。其中,刘涛受朋友之托向丁少成购买冰毒,周天魁安排栗刚拿10克冰毒交给丁少成,收取现金4000元,丁少成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涛。刘涛将冰毒交给朋友后,收取500元报酬﹔另,被告人刘涛的同学“洪力”让其帮忙购买10克冰毒准备带到济源市贩卖,并允诺事后付给刘涛500元报酬。刘涛遂联系丁少成,由“洪力”向丁少成购买10克冰毒﹔栗刚还根据周天魁的安排将10克冰毒贩卖给陆宝成。3、2011年7月以来,栗刚、丁少成多次向吸毒人员李磊、苏全银、易国凯等人贩卖冰毒。4、被告人周天魁伙同被告人陆宝成预谋共同出资30000余元从广东省深圳市购买冰毒回信阳市贩卖。2011年8月份的一天,周天魁携带毒资到达深圳后,购买冰毒100余克,后携带该批毒品于2011年8月22日返回信阳。当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信阳市一地下游戏室将被告人陆宝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白色粉末状物质1袋,净重1.7克﹔查获红色固体颗粒6颗,净重0.2克。经鉴定,白色粉末状物质中检出氯胺酮成分,红色固体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13时许,周天魁携带冰毒乘坐公交车返回信阳市城区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白色结晶状物质净重129.2克。经鉴定,该白色结晶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全案可认定被告人周天魁贩卖、运输冰毒169.8克,被告人陆宝成贩卖冰毒131.4克,被告人栗刚贩卖冰毒29克,被告人丁少成贩卖冰毒24.6克,被告人刘涛贩卖冰毒20克。另查明,2009年8月24日夜,被告人陆宝成酒后无故打伤两人,其中有一人轻伤﹔2011年4月30日晚,被告人陆宝成一KTV唱歌时,酒后无故殴打该KTV工作人员,并将房间价值人民币11680元的娱乐设施、走廊栏杆等物品损毁﹔2008年10月17日1时许,丁少成伙同他人持刀将因赌博欠其钱不还的宋军砍致轻伤。法院审理认为,周天魁、丁少成非法贩卖毒品,陆宝成、栗刚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贩卖毒品,刘涛单独或居间介绍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周天魁同时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陆宝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舋滋事罪﹔丁少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量刑情节,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天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寻舋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陆宝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丁少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栗刚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涛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一审于6月25日宣判。
被告人李素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驻马店新蔡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被告人李素花在新蔡县化庄乡纪黄村委李庄其家菜地里种植罂粟650株,2013年5月6日被公安民警查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素花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制,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素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一审于6月25日宣判。
被告人代波容留他人吸毒案
信阳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代波为庆贺自己孩子生日,出资2500元购买冰毒数克,2013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代波邀请程玉洲、曹峰、朱明峰等人在光山县昌盛街“169”宾馆208房间内吸食冰毒﹔3月25日下午,被告人代波又邀请程玉洲、朱明峰等人在光山县城兴隆路“友谊饭店”308房间内吸食冰毒。当时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各吸毒人员,经尿检,代波、程玉洲、曹峰、朱明峰四人尿检呈阳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波两次在宾馆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本案一审于6月20日宣判。
被告人张萧韬容留他人吸毒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2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萧韬容留张凯栋、张明海二人在其位于南阳市工业北路金苑花园的地下室内吸食毒品冰毒。3月5日晚上,被告人张萧韬容留张凯栋、余大军在其位于南阳市工业北路金苑花园6号楼4单元4楼东户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抓获了张凯栋和余大军,后在余大军的协助下在工业北路金苑花园将被告人张萧韬抓获。经检测,张凯栋、张萧韬尿检均呈阳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萧韬先后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萧韬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一审于6月24日宣判。
被告人马振伟容留他人吸毒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振伟在南阳市卧龙区丽源假日酒店先后开502和513房间,用于赌博。2013年2月22日晚,被告人马振伟在该酒店513房间内伙同孙旗、田伟、朱桂晓、夏松洋吸食冰毒,后孙旗等人在502房间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现场检测,马振伟、孙旗、田伟、朱桂晓、夏松洋尿检均呈阳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振伟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马振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一审于6月24日宣判。
胡刚欺骗他人吸毒案
信阳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8日夜,被告人胡刚伙同方应平(已判刑)在泼陂河街道胡刚家中,以能清肺提神等语言隐瞒吸食事实、演示吸食方法,欺骗朱某某、马某、马某某等多名未成年人吸毒。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刚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依法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胡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一审于6月15日宣判。
被告人郭建新非法持有毒品案
驻马店市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9时10分,被告人郭建新在泌阳县东方宾馆吸毒时被泌阳县公安局查获。经检查,郭新建的手提包内和车内藏有疑似冰毒三包,计重25.37克。经鉴定,该三包疑似冰毒均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建新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隐藏在其车上和手提包内,且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建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案一审于2013年6月25日宣判。((记者 宋向乐 线索提供 张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