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明困难

【摘 要】对于当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明困难问题,通常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主观要件的证明困难;二是客观要件的证明困难。下面结合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来具体分析毒品犯罪中广泛存在的证明困难问题,由此可以看到当下适用推定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必要性。

一、主观要件的证明困难

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中关于毒品犯罪,共有十一条,十二个相关罪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认为毒品犯罪都属于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在从事毒品犯罪的过程中,对毒品的主观意识、明知性,必须明确,否则难以构成毒品犯罪。但要做到这一点还是比较有困难的,因为收集证据存在特殊性,这是由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在现实中,毒品犯罪分子被抓获后,普遍存在的情况就是不承认自己主观明知是毒品,妄图逃避法律的追究。

2009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王平驾驶轿车从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前往元阳县。当王平行至绿春县公安边防大队检查站时,边防人员从轿车变速箱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287克。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王平犯运输毒品罪,向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平辩称,不知汽车内有毒品,不是毒品所有者。其辩护人提出,认定王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证据不足,请公正处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平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平及辩护人提出,王平不知车内有毒品,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云南省高院审理后也认为,王平构成运输毒品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i

本案中要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性,的确存在困难,取证难。要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运输毒品的故意,就要证明其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意志,这一点在现实侦查中是有难度的。从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不难发现,犯罪嫌疑人对于已侦查的证据存在分反悔、推翻的,针对在毒品包装上寻找到的王平的指纹,证明了他曾经接触过毒品,但王平却对此予以否认,并坚称不知车内还有毒品。我们不难看出,如何认定其毒品明知的确是一个难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一审、二审法院都是从该案的具体情形推定被告人主观上对于毒品是明知的,本案被告人存在着一系列的异常行为:王平独自驾驶轿车,跨越上千里的路程,从云南省西南边境向内地行驶,故意避开繁华地区和高速公路,选择偏远而又崎岖难行的县际公路;面对公安边防检查人员的正常检查时,王平心神不宁,并声称自己没有携带任何违禁物;且在边防武警查获毒品后,王平想借机逃跑;同时两位路过的证人可以证明王平被查获、并逃跑抓获后,一直在大声哭泣;边防武警在王平所驾驶的车辆变速箱挡板内发现毒品,毒品藏匿的相当隐秘,绝对是经过了一番思量。一审二审法院就是通过对以上这些基础事实进行分析,再参照正常人的思维、心智还有智力水平,推定其主观上明知的,最高院复核认为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以本案为例,对于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毒品犯罪,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明知与主观意志,然而主观明知属于个人内心世界的范畴,如果无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的供述,司法机关几乎不可能通过取得的证据对其主观明知进行直接的证明。由于我国对于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相当大,毒品犯罪分子清楚的意识到,如果主动承认犯罪,即使有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他们也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甚至会受到死刑的惩罚,因此他们基本上不会承认自己的主观明知。这个时候,在现有证据对其主观要件存在证明困难的情况,司法机关就必须借助推定通过现有的证据来完成整个证明过程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从而使毒品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客观要件的证明困难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反侦察能力很强,面对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他们也在不断改进犯罪方式、犯罪手段。实际侦办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那些明知是犯罪嫌疑人所持有、控制的毒品,但却苦于没有具体、实际的证据,而无法采取措施的情况。往往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即使是被当场查获,犯罪嫌疑人也会百般狡辩,绝对不会承认毒品是自己的,如果这个时候在毒品包装上又没能提取到犯罪分子的指纹,那么如何证明毒品是犯罪分子持有的,这就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2003年12月29日,入住广州市白云区通达招待所的嫌疑人叶伟良携带1个装有海洛因的白色胶袋外出时,遇公安人员检查,叶伟良拒绝检查,并提着该白色胶袋逃跑,后被抓。公安人员在招待所楼下的花基处当场缴回嫌疑人叶伟良丢弃的白色胶袋,内有白色圆柱状的固体物品等物品(经鉴定固体物品检出海洛因成份,含量为862g)。在该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一直辩称,自己手中所提的胶袋内是照片和药,并在招待所下面已交给一个叫“刘娜”的人。当时也并没有警察追,自己走出招待所后,在马路边被警察叫住,后被带回招待所。被告人的辩护人则针对性的提出,案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毒品是叶伟良所有,也没有在现场或者毒品、袋子上检测被告人的指纹等,所以不排除毒品袋子是他人的可能性。ii

据以上案例来看,如何寻找证明毒品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存在困难的。面对毒品犯罪的特殊性,要使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毒品与犯罪分子之间的关系,要有客观的证据证明犯罪分子持有毒品,毒品是犯罪分子所有的。本案中,我们应当看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正是利用法律、侦办案件的这一点漏洞,主张自己没有接触毒品,更没有拥有、持有毒品,意图堂而皇之的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不得不说是我们法律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所面临的一个尴尬与无奈之地。本案中法院以案件中发现的证据作为基础事实运用推定认定毒品包装袋确实是被告人持有的:通达招待所提取的监控录像带,显示案发期间,与被告人叶伟良共同上楼的一男一中,女子手中提的正是案件查获的白色胶袋,同时,警察和保安人员追查被告人时,其逃跑所携带的也是一白色胶袋;且证人冯美娟提供证言证明,一男子来招待所开房时手中确曾提有一个白色胶袋,之后就是该男子被追捕的过程,与追捕人员所看到的一直,被告人手中的确携带有一个白色胶带,并经冯美娟辨认缴获胶袋照片,该男子逃跑时所持白色胶袋颜色与照片中相似;被告人的供词中。也承认其逃跑时却有一个白色胶袋在手中,但在被其后,手上则没有胶袋了,侦查人员也是在其逃跑的必经路线上找到了白色胶袋;对于被告人所提到的名叫“刘娜”的人,也无法说明此人情况,系伪造。以上事实有证据为证,但是这些证据又无法排他的证明该白色胶带就是被告人持有的,对于被告人持白色胶带逃跑的行为存在着其他可能的解释,虽然其他可能性较小,但是也存在着可能。审理案件的法官面对这样一种两难的局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常识,从案件的事实出发,合理推导、推定案件事实,综合考虑,以法为依据,直接认定一种最合理的推定事实,这是运用推定解决毒品犯罪客观要件证明困难的典型案件。

注释:

i 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3集(总第86集)

ii (200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21号审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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