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罪性质出发的禁毒模式

从非罪性质出发的禁毒模式

非罪性质是中国一直在采用的出发点,但因为劳教制度的存在,其惩罚性常常大于刑罚。从上述犯罪构成的三要件分析,我们发现,吸毒者的行为,严格来说应该属于犯罪边缘的性质。而法律并不仅仅是刑法,大量违法但并非犯罪的行为,也属于法律制约和矫正的范围。但这种制约和矫正,在原则上应是侧重于教育而非惩罚,让人性高于律令,达到法律最终为了挽救人的至善的理性目的。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中国吸毒的人数众多,且青少年占绝大多数,因此非罪的定性对于挽救青少年更为有利。目前国内持该论点的文献已有很多,国家禁毒法的制定也是基于这个出发点。

新的禁毒法在回顾总结以往戒毒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设置了社区戒毒的新模式。这一模式赋予了自愿戒毒的合法地位,并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形成了社区戒毒、白愿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三大措施为主体,以戒毒康复,社区帮教,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为辅助的戒毒体系。这种以社区戒毒为主导,不轻易使用强制戒毒的模式,消除了传统劳教不合法律,负面性大的缺点。但同时,也给戒毒工作的全社会动员和文明提升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往我们在禁毒问题上也提出综合治理的目标,但因为结构机制的内在矛盾而不能保证,强制戒毒的公安机构与社会系统的衔接无法落实,因而所谓的综合治理大都只能停留在口号和形式上。新的禁毒法以社区戒毒为主导的模式,实际上是与现代吸毒网形成的复杂特点相适应的系统模式。当然,要完成这个系统的转换,在实际操作上会有很多具体问题,它的完善受到社会各种不成熟因素的牵制,所以其执行中的问题和瑕疵也是不可避免的,需要不断修正。但从发展的趋势看,这一系统模式的合理性是肯定的,可以用范式结构的科学性来解释。

那么,从范式结构的视角看,选择这个出发点究竟有什么好处呢?

已有的研究发现,吸毒者开始涉足吸毒的现象是比较复杂的。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中国,吸食海洛因是毒品亚文化圈内流行的时尚,不少青少年因为好奇或寻求群体认同而涉足毒品,主观E并无违法故意;而21世纪以来,冰毒和“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出现,更成为年轻人追求刺激和疯狂的另一种时尚,并时而夹杂着影视、体育明星的轶闻。“存在而不是拥有”、“追求过程而不是结果”,成为年轻一代人生哲学的基本组成部分。“要像宝瓶座运水人那样给予他人,但首先要了解自我、形成自我、体验自我,如果有必要,就通过毒品来达到这些目的。”在这种文化的掩护下,.种毒品的被使用在有些年轻人看来可能不是反常的,只有在吸毒成瘾、不能自拔后,才会陷入深深的悔恨。面对这样复杂的吸毒起因,如果不重视对吸毒者的教育引导的方法而采取简单的犯罪定性,在他们有可能放弃吸毒的情况下抓他们,监禁他们,将给社会带来更多的问题。

当然,对吸毒者中有以贩养吸、偷盗抢劫等其他犯罪行为者的惩处可以适用已经定性的刑法条款,这与一般吸毒者的非罪性质并不发生冲突。同样,对吸毒者中渴望摆脱毒瘾但自己无能为力者,对其给予病人性质的对待进行治疗和帮助,在社会伦理观念中也不会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关于这一点,目前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美沙酮维持门诊的成功实践所证明。因此,从非罪性质出发显然是一个比较好的出发点,在执法系统中也有利于三种性质的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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