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强调,即便是最好的公司,不管有什么样的题材,如果其股票价格已经过高,那也不值得购买。市盈率40倍、50倍的股票,绝大多数会成为“有毒的金融资产”。
6月中旬,证监会在其官网发布《近期投资者关注热点50问(三)》,就投资者关注的部分热点问题作出回答。在这次答问中,“有毒的金融资产”与“买者自负”两个词甚是刺人耳目。
证监会表示,投资者在投资绩差股时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树立起“买者自负”的意识,培养控制资产整体风险的止损意识。当一家上市公司因为宏观经济因素、行业因素、经营因素等导致退市,在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了应尽披露义务的前提下,投资者要自行承担投资判断的结果,期盼不理性的投资行为由国家买单是不切实际的。
与此同时,证监会强调,即便是最好的公司,不管有什么样的题材,如果其股票价格已经过高,那也不值得购买。市盈率40倍、50倍的股票,绝大多数会成为“有毒的金融资产”,除非你确定它就是苹果或微软式的公司。
鉴于证监会的上述表态,投资者不难推断,投资者投资“有毒的金融资产”也是要“买者自负”的。——实际上,这算不上什么推断,当前的现实就是如此。
也许我们不能把市盈率达到40倍、50倍的股票都归结为“有毒的金融资产”,但其中大部分确实是“有毒”的。因为这类股票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投资价值。按照郭树清主席以及证监会的解释,投资40倍、50倍市盈率的股票,投资者的回本期就多达40年、50年。不过,这还是比较乐观的说法,实际上由于上市公司不可能每年都把利润全部用于分红,而且中国上市公司本来就不重视回报投资者,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比例连1/3都不到,按此推算,投资者投资市盈率40倍、50倍的股票,回本期多达120年、150年甚至更长。也就是说,投资者一辈子都回不了本。因此,这样的股票确实“有毒”。
但谁来为“有毒的金融资产”买单?证监会给出的答案是“买者自负”,不要期盼由国家买单。这是多年来中国股市一贯的做法。证监会的这次表态,也不过是遵循旧例。
这种“买者自负”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损害。管理层一直强调要保护投资者利益,证监会表示“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这一切在“买者自负”面前顿时显得苍白无力,这意味着中国股市把所有问题的责任都推卸到了广大投资者的身上,谈何保护投资者利益?
以“有毒的金融资产”为例,是不是该由投资者“买者自负”呢?当然,有些情况下是需要投资者买单的。比如,投机买入高市盈率股票,因此出现投资亏损,这种损失只能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不过,有很多情况下,投资者是不应该为“有毒的金融资产”买单的。
首先,上市公司难辞其咎。比如,上市公司在新股发行时为了达到最大化圈钱的目的,大力抬高新股发行价格,导致新股发行市盈率高企。如2010~2011年,创业板新股发行平均市盈率59.49倍,中小板为48.53倍,几乎全部是“有毒的金融资产”。而在新股高价发行的过程中,作为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也是积极为新股高价发行推波助澜,因此,上市公司与保荐人是明显的制“毒”、贩“毒”者,他们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有的上市公司为了达到高价发行的目的,甚至造假上市。对于这种“有毒的金融资产”,不应该由投资者来买单。
更加重要的是,这些“有毒的金融资产”为什么能够进入股市,并在股市里危害投资者?这个责任显然应该归结到监管者的头上。对于生活中的毒品,作为主管部门的公安部门是要对制毒、贩毒者从严查处的,一些制毒、贩毒者甚至还会被判处死刑。而对于“有毒的金融资产”,不论是证监会还是交易所,基本上都是听之任之,放任其进入股市并毒害投资者。因此,在这个问题上,证监会与交易所都是负有责任的。
因此,对于股市上众多的“有毒金融资产”,管理层不应该只是强调“买者自负”,更应该要强调“卖者有责”、“监管有责”。片面强调“买者自负”的时代应该一去不复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