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被告人运输“麻古”被处刑罚
本报上海5月9日电 为一万元报酬帮他人运输“麻古”,案发后竟以“麻古”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不高为由要求折算数量,企望减轻罪责。今天,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迟腾蛟运输毒品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认定涉案“麻古”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93.46克,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迟腾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现年43岁的迟腾蛟系山东昌邑市农民,从19岁起曾因3次盗窃、1次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刑期累计31年,经减刑后于去年6月12日刑满释放。
去年11月12日,迟腾蛟在他人承诺事后给予一万元报酬的诱惑下,前往广西西林县从姜某处拿到装有“麻古”的塑料袋和500元路费,然后乘坐长途大巴客车到达百色市。后迟持票从百色火车站乘上开往上海的列车,次日列车到达杭州南站,迟携带毒品下车欲行出站,在出口处因神情紧张被值勤民警拦住盘问,经警方查询,发现迟有盗窃前科,遂对其进一步检查,结果从其携带的单肩包内查获红色药片状可疑物5包。迟当场供认该药片系“麻古”,共1000颗,准备带到浙江余姚市交给接货人。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5包药片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93.46克。被告人迟腾蛟对其运输毒品及毒品重量均不持异议,但认为其运输的毒品含量较低,要求以毒品纯度计算毒品数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迟腾蛟明知是毒品,仍利用铁路交通工具进行非法运输,数量达93.4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迟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运输的毒品尚未流向社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因此被告人要求以纯度计算数量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根据犯罪情节和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郑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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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古”是一种加工后的冰毒片剂,属混合型新型毒品,除含有毒性特强的甲基苯丙胺、毒性较弱的咖啡因之外,还含有纤维素、色素、充填剂等非毒性物质,外观与摇头丸相似。据相关资料显示,此种毒品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具有迷幻作用,吸食后呈现健谈、性欲亢进等生理上的反应,甚至能够使吸食者将自己的隐私通过交谈等方式随意告诉他人,促使吸食者受人支配、出现狂想等症状,其危害不堪设想。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麻古”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与纯度在95%以上的冰毒相去甚远。正是由于含量不高,一些人认为贩卖、运输“麻古”可以从纯度上折算毒品数量,减轻自己的罪责,所以铤而走险贩运,其实这是无知的表现。法律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证明掺假,或毒品数量巨大,可能判处死刑外,不以纯度折算毒品数量。因此,本案被告人非法贩运毒品,不管纯度高与低,依然要受到法律制裁。